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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券商PB业务将迎整改期 监管通报合规等四大风险隐患

    时间:2017-06-14 20:18:38  来源:  作者: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借力2015年证监会全面暂停外部系统接入,清理场外配资而迅速崛起的券商PB(主经纪商)业务俨然将迎来整改期。近期,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会同北京、上海、深圳证监局对部分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交易系统(PB系统)服务展开现场检查,发现个别证券公司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及风险隐患,相关证监局对此采取责令整改并暂停新开PB账户系统3个月等行政监管措施。

    券商PB业务踩到了哪些监管红线

    所谓券商PB业务,是指向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高端机构客户提供集中托管清算、后台运营、研究支持、杠杆融资、证券拆借、资金募集等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的统称。

    在2015年监管部门全面暂停外部系统接入后,外接端口的掐断也断绝了第三方资管系统的生存空间,PB系统已经成为信托、公募、期货等管理人的重要资管路径,同时也成为私募投顾重要的产品交易门户。与此同时,针对券商PB业务的监管方向和力度,在2015年后始终没有放松过。

    保证产品杠杆结构、账户管理、下单模式的合规和禁止违规配资,一直是券商PB业务监管的四道红线。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不得涉及场外配资、禁止机构以投顾身份直接下单、加强对高频交易等策略的监管等。相对于面向普通投资者(散户)提供的交易系统,此类专业化交易系统服务属于增值服务,系统功能、复杂度大幅提升,风险边界也进而扩大。

    不过,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部分券商却频频踩线。根据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券商PB业务在事前、事中、事后等多个方面还存在问题,巨大风险。

    一是事前调查不足,个别证券公司引入的客户涉嫌参与违规活动。这主要是对券商对客户尽职调查不足,未采取必要的验证手段检验客户身份;

    二是事中监测不完善,部分公司的监测模型过于简单、原始,仍然停留在底线要求水平,监测效果不佳;此外,部分公司未采用客户交易终端定位信息(包括IP、MAC 地址)等信息技术手段、未建立“白名单”等管理机制审查专业化交易系统账户的实名制执行情况,也未及时核实产品及其投资顾问频繁变更IP、MAC 地址的具体原因;

    三是事后处置工作流于形式,对监控模型筛查出的异常账户仅分发给分支机构通过简单电话回访,未开展必要的现场确认。公司总部相关部门也未对异常线索进行核查,未发挥应有的审计功能。

    四是专业化交易系统的组合功能存在隐患,主要是投顾实际拥有“下单权”,客户可自行分配角色,这实质上存在为场外配资提供便利的可能。

    针对投顾实际拥有“下单权”的情况,中泰证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陈华良曾公开指出,目前券商PB系统内部分产品仍是采用投顾模式,机构下单需要通过一套合规方案来实现;但为了解决投顾下单的便捷性,也会出现让投顾直接下单的情况,而这类操作是严令禁止的。

    招商证券此前被暂停新开立PB系统账户3个月

    在机构监管《关于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交易系统服务有关事项的通报》(下称《通报》)里有这样一段描述:

    某证券公司于2017年1 月为G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 公司)开立了专业化交易系统账户。通过互联网搜索发现,G 公司在某门户网站公开宣传配资业务,提供“1:1 至1:5 的股票配资额度”。

    这和深圳证监局4月底对招商证券(600999,股吧)PB业务违规操作的描述较为一致。

    深圳证监局在对招商证券PB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两处违规操作:

    其一,招商证券于去年12月6日与今年1月4日为深圳市广众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开设证券账户与PB系统账户。但因PB账户的尽职调查不力,招商证券未能发现该公司曾开展过股票配资业务,并排除其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嫌疑。其二,招商证券于去年11月30日在为名为钱振飞的客户开设PB账户时,在其账户下配置了名为“黄一晟”的交易员角色。此外,招商证券于今年1月13日为客户徐进开立了的PB系统账户,经查后发现系由“浙江九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机构使用。

    《通报》表示,虽然截至检查日,上述账户未发生资金转入及证券交易,但反映出该证券公司事前审查缺位、合规风控失效。

    此外,《通报》指出,相关证监局对问题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PB 系统账户3个月等行政监管措施。

    4月28日,招商证券公告称因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深圳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暂停新开立PB系统账户3个月,并于30日内提交PB系统业务的自查整改报告。

    整改窗口期将至

    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交易系统服务属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范畴,适用现有的经纪业务各项监管要求。事实上,早在2016年4月,监管层在对券商私募基金综合服务进行核查时,就发现了“无资格开展业务”、“规模至上”与“信息系统投入不足”三大问题,并对部分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负责人采取了谈话提醒措施。

    据财汇大数据终端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底,券商的PB业务托管规模已逾3万亿元,其中有超过1.5万亿是券商自建的PB投资系统资产。截至目前,已有59家证券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服务私募基金产品1.25万只,资产规模合计接近8000亿元。

    一边是加速扩大的业务规模,一边是问题频频的交易过程,客观上需要证券公司结合业务模式及服务对象的特点,重新梳理新增风险并予以规范。而从近期监管的动向来看,针对券商PB业务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该项业务俨然将迎来整改窗口期。

    根据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在提供PB 交易系统等专业化交易系统服务前,应当严格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身份真实性及其所从事业务进行全面充分的事前审查,通过现场调查、公共信息查询、外部调查信息比对等方式获取足够证据证实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得仅凭客户自行承诺确认上述事项。对不配合开展尽职调查、无法确认其身份真实性或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客户及产品,不应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券商要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权限管理、加密存储、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白名单”等维度,建立基于实时监测的“技术防护”,同时从内部合规审查、监测模型构建、日常风险监测、定期审计、外部调查等维度,建立基于问题导向的“人工防护”,对客户资金变动、身份信息变动要进行监测,比照开户程序持续核验客户身份及大额资金来源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应当定期查验相关信息系统流程的合规性,严格审核、设置投资者系统操作权限,权限设置应当与实际使用人角色相符合,不应为客户提供投顾下单、自行分配角色等类似功能,不应为同一人员设置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同权限。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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