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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构建政府引导基金长期投资机制

    时间:2017-06-19 20:26:18  来源:  作者:

    证券时报记者 张国锋 李明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近日在出席2017(第十九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时呼吁,基金行业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对基金财产的税收安排不能扭曲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正常投资行为。

    基金行业税收

    应回归税收中性原则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40号文),对资管产品纳税作出相关规定。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文件表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随着7月1日的临近,资管产品“营改增”也引发了基金行业的广泛关注。

    洪磊表示,落实《基金法》关于基金财产的税收原则,应以“税收中性”保障基金组织架构的创新活力。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通过架构设计可以实现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结合与平衡,达到投资效率最高化、利益分配合理化的理想目标,为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可能性,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效率。保持基金的税收中性是最有利于基金行业以及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政策选择,因此,境外市场一般不在管理主体层面征收基金财产的税收。

    他指出,我国基金行业发展时间不长,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在现阶段仍需要大力发展基金工具,促进FOF等大类资产配置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对投资运作中的基金财产征税,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征税问题,阻碍基金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不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

      解决政府引导基金

    现存问题

    洪磊指出,对于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自身而言,政府引导基金可以丰富业界生态层次、重塑行业结构版图,加快风险投资资本形成,推动风险投资向战略性新兴行业等重点领域纵深发展。但在实践中,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存在的问题值得充分重视,例如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风险投资原则,在资金端对不同出资者进行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安排,对优先级保证收益,由劣后级享有超额收益并承担全部风险。

    对于如何解决政府引导基金存在的问题,除了上述的税收中性原则外,洪磊还提出了三方面的解决之道。

    第一,准确定位、灵活运用三类基金组织形式,构建政府引导基金长期投资机制。政府引导基金应当善用《基金法》赋予的三种组织形态,整合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规范开展投资运作,处理好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在不同资金主体间的分配,建立良性激励机制。只有严格遵循《基金法》要求,恪守风险投资的本质,拒绝监管套利的“伪创新”,防范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才能真正在未来创新发展的“无人区”建立并积累领先优势,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引领作用和示范价值,在全社会营造容忍失败、鼓励创新的发展文化。

    第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市场化博弈机制,助推政府引导基金规范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既有其特殊性,也有风险投资基金的共性。在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的筛选、评价,以及基金的合规运作层面,执行行业既有的执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回归风险投资本源,有利于培育市场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市场环境。行业自律规则与政府引导基金跨部门行政监管体系形成有效互补,可以助推政府引导基金规范发展。

    第三,鼓励慈善捐赠,着力丰富风险资本形成路径。富裕阶层遗产捐赠、慈善捐赠是风险投资尤其是天使投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应当通过税收激励鼓励捐赠资金形成风险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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