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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募基金又曝“老鼠仓”案, 两涉案基金经理受审

    时间:2019-10-26 19:31:18  来源:  作者:

    近日,又有两起公募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件被公之于众。

    原招商基金经理韦文赞2011年1月6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间担任招商先锋(217005)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因涉嫌利用他人股票账户进行趋同交易3只股票,交易金额1419.49万元,从中获利302.47万元,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庭上,韦文赞表示对于检方的指控没有异议,对于自己犯下的罪过感到悔恨,希望法庭根据自首及积极退还赃款,真诚认罪悔罪等表现,给予缓行。

    任职仅一年,马不停蹄开户转钱

    法院庭审录像中显示该案的一些细节颇耐人寻味。

    被告人韦文赞,1966年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2010年8月入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基金经理。

    2010年9月,韦文赞的妻子请求张某开设了银行及证券账户供韦文赞使用。

    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韦文赞及其妻子的银行账户陆续出现大额现金支取记录,随后张某的银行账户通过ATM机以每笔不超5万元的现金存入了相近金额的存款。这些款项于2011年4月前被转入张某的开设于东北证券(000686,股吧)的证券账户。

    2011年1月6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间,韦文赞担任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在此期间,张某的证券账户先后交易了亿阳信通、杭齿前进(601177,股吧)、东力传动(均为音译)三只股票,与韦文赞所管理的招商先锋基金趋同率达100%,趋同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419.49万元,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302.47万元。

    据韦文赞供认,张某账户中的资金被韦文赞夫妇用于购买房产、旅游、老人看病等日常开支。

    2012年1月20日,由于业绩未达预期韦被招商先锋基金解聘基金经理一职,并从招商基金离职。自此开始至2017年7月2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自首期间,韦文赞再未担任过任何公募基金经理。

    公开资料显示,韦文赞担任招商先锋基金经理期间任职回报-25.39%,业绩显著低于该基金同期-10.56%的基准回报率。

    愧对基民信任 张洪建趋同交易1亿元被判刑

    另一起案件被告为原东方基金的基金经理张洪建。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张洪建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负责管理东方龙基金,东方策略成长(400007)股票基金、东方新思路混合基金、东方创新科技基金、东方互联网嘉基金等5只基金。

    在任职期间,张洪建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共计趋同交易股票47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1亿元,从中获利192万元。被检方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罪名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开庭审理了该案。

    张洪建在法庭上完全接受了检方的指控,并在法庭陈述时表示自己的行为愧对基民的信任,也给自己年幼的孩子做出了坏榜样,感到非常后悔。

    2019年8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洪建做出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今年已有多起公募基金老鼠仓案件曝光

    今年以来,已有多起公募基金“老鼠仓”案件被公之于众。

    今年9月,原泰信基金经理袁园与原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区志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的二审审理结果公布。

    袁园明知区志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泰信先行(290002)基金买卖区志航推荐的股票,并将泰信先行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志航。区志航则利用从袁某处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控制的他人名下证券账户,与泰信先行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03万余元。

    区志航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袁园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另外,原平安大华基金经理史献涛、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助理桂志强、原建信基金经理李涛均因老鼠仓交易被依法查处。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李涛一案趋同交易金额达3亿元。

    严厉查处老鼠仓 最新司法解释已于今年7月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今年6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细化,就“未公开信息”范围界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认定、违法所得计算等重要问题作了明确,并从进一步有效规制“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就本罪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

    证监会表示,两部司法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对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发布实施有利于妥善解决好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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