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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8月多家公司被警示,牵出一家券商

    时间:2017-09-01 18:25:12  来源:  作者: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中国基金报记者 米尔

    公司理财正在受到来自监管层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交易所对方大炭素(600516,股吧)和浙能电力(600023,股吧)发出问询函之余,各地证监局也针对公司理财的种种乱象开出了罚单。

    据基金君初步统计,8月共有江苏、贵州、海南等多地的证监局对辖区内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处罚,其中还涉及到一家券商,在8月整体罚单较少的情况下,关于该问题的处罚占到9成以上,显得尤为扎眼。

    委托理财转借他人多家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对理财产品陷入前所未有的“疯狂”,据财汇大数据终端统计,截止到8月31日,今年以来上市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高达6854亿,而就在半个月前,这个数字还停留在6100多亿,短短15天就增加了700多亿。

    这种“疯狂”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在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点关注之余,一些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也进入了监管层的视线。

    在对辖区内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后,证监局发现,多家公司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其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有涉及。基金君整理发现,这里面的违规现象也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

    如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将其中1.211亿元划转至天津紫荆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紫荆”)进行委托理财,双方约定年化收益率为10%,期限为3年。2015年6月19日及2016年6月22日,天津紫荆代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笔债券利息各1205万元。2017年4月28日,天津紫荆再次代替支付提前兑付的债券本金12500万元及利息988.29万元。如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将其中1.211亿元划转至天津紫荆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紫荆”)进行委托理财,双方约定年化收益率为10%,期限为3年。2015年6月19日及2016年6月22日,天津紫荆代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笔债券利息各1205万元。2017年4月28日,天津紫荆再次代替支付提前兑付的债券本金12500万元及利息988.29万元。

    此外,证监会对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检查牵出了其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华英证券。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8月多家公司被警示,牵出一家券商证监会认为,华英证券作为发行人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其在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将其中1.211亿元划转至天津紫荆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而其出具的《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三份报告中,均披露发行人已按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二是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

    涉及到该问题的主要有两家公司,分别为洲际油气(60075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

    2016年,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8亿元,约定用途为补充营运资金。2016年7月,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2000万元,经多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的银行账户流转后,最终以往来款的形式对外支付给其他公司;2016年9月才收回上述资金。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8月多家公司被警示,牵出一家券商2015年11月13日,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1.85亿元。11月23日,该公司以付劳务费名义将募集资金分别支付给福泉市中建矿产经销部(以下简称中建矿产)6245万元、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黔南福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拓海)6634万元、贵州福泉市兴福磷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福磷化)5621万元。11月24日和25日,浙江拓海、兴福磷化和中建矿产分别将其收到的款项转回到该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与此同时,该公司将上述3家公司转回到非募集资金账户的款项分3笔共计1.83亿元划转给福泉市财政局。截至2017年7月12日仍未向福泉市财政局收回该款项。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待加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显然,不论是委托他人理财还是将资金转借他人,都不符合该条规定。

    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现象频现,以上市公司为例,在其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中,除了自有资金之外,来源于募集资金的比例长期居高不下,在市场上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论。

    有观点认为上市公司通过理财产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无可厚非,但也有人指出这是公司“不务正业”的表现。

    这一现象也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今年初的时候,证监会就表示,要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并发布再融资新规,对部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做法进行约束。

    与此同时,除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外,证监会将根据现行规则出台一些监管募集资金用途的措施。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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