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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贷款“借新还旧”暗积风险

    时间:2017-05-12 02:15:33  来源:  作者:王伟 卞春元 陈晖

    从银行贷款到期后不主动偿还,经催要仍无理拒偿,被起诉后又利用银行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借新还旧”来赖账。近日,商河县某村几名“老赖”的赖账伎俩终被识破。“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其大量存在,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银行“抹平”账面记录2008年初,大蒜行情看涨,许多农户借款筹资从事大蒜收购加工业务,商河县某村村民田金、田海、田刚均为化名等8人也于当年3月份分别从某银行各借款20万元进行投资经营。转眼1年过去了,8个人的借款都将到期,但因市场行情变化,他们此时都无力偿还借款。经协商,除田金、田海、田刚外的另外5人都到银行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银行一方在田金、田海、田刚未到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单方将各20万元贷款划入3人在该银行设立的银行卡账号,然后又转至他们2008年3月的贷款账户上,并做了银行内部的会计平账处理。对此,除田氏3人之外的另5名借款人都予以明确证实。1年后,新的借款合同又到期了,银行在向田金、田海、田刚3人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分别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分别偿还2008年合同项下的借款20万元。法庭上,田氏3人均主张该项借款已经偿还,并提供了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调取的个人信用报告。3份信用报告均显示,3人在2008年3月份的那笔借款都已结清,余额为零;银行方出具的贷款户目前状态证明也是如此。如此看来,田氏3人还清了2008年的借款。

    银行、欠款人各担其责

    事情并非这样简单。法院不仅要看单份证据的证明内容,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其他证据,结合生活常理来尽量还原事情的真实面目,看由此还原的结果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针对田氏3人的案子,2008年贷款户当前余额为零是不争的事实,银行方也承认,但是银行对此的解释是,3人并未实际归还各自的20万元借款,只不过是银行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抹平了3人2008年欠款的账面记录,3人当前仍各自欠银行20万元。商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3人提供的信用报告在显示2008年3月借款已结清的同时,还显示3人在2009年3月又各自产生新的20万元借款余额。因此法院认为,3人只认可同一份信用报告中对自己有利的记载,而否认其载明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再综合其他证据,认定3人仍应向贷款银行承担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田金服判息诉,而田海、田刚提出了上诉。法院认为,该案中银行一方确实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此,银行自应承担人民银行规定的内部行政等其他责任,但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借新还旧”藏风险对于“借新还旧”现象大量存在,致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厉莉认为,“借新还旧”贷款大多办理时间较早,从信贷管理角度看,贷款抵押、担保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容易造成不良贷款产生。突出问题是,银行资金被企业长期占用,既掩盖了企业经营的缺陷,又掩盖了企业融资能力不足的问题。

    她表示,虽然“借新还旧”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被采用,有利于盘活不良贷款,可规避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但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暴露的时间,积累着信贷风险。

    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表示,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来贷款的前提下,银行为其办新贷款是无奈之举,但容易在抵押、担保等环节上出现疏忽,最终成为借贷案件中的败诉方。他提醒,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风险,签订担保合同,防止“恶意”抵押;此外,依《税收征收管理法》,借款人欠缴税款,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的抵押权,因此还要警惕借款人乱用优先权。

    来源:经济导报 王伟 卞春元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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