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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戴皓:多头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适合形势

    时间:2012-03-07 00:00:00  来源:  作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很严峻,仅2011年就发生了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市“染色馒头”事件、雨润食品的“问题肉”事件、台湾地区“塑化剂”事件、京津冀“地沟油”事件、“勾兑醋”事件、思念水饺、三全水饺及湾仔码头小云吞“细菌门”事件等等。

    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根本原因:一是食品生产者逾越了应有的道德底线,见利忘义,不顾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诚信体系缺失。二是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违法成本太低。三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被快速、有效的追究,导致违法犯罪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为追求高额利润,往往敢于一而再、再而三的铤而走险。四是食品卫生监管者过多,权责不明,尤其是刑事立法方面缺少对监管者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导致监管者责任心不强,甚至出现监管者徇私舞弊的情况。政府部门在治理食品安全正面临“九龙治水”的困境,当前涉及食品安全的部门至少就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九个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多头分段”监管的体制。多头监管本身造成了食品安全执法的混乱,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知道找哪个职能部门处理问题更有效,甚至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针对以上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大立法、执法力度,强化监管者的责任,通过刑事立法,将监管者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入刑化”。目前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有三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在行政处罚方面国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有违法行为者规定了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罚则。但对监管者的刑事责任欠缺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所以一方面需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依法快速、高效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食品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另一方面,应强化监管者的责任,通过刑事立法,将监管者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入刑化”,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督促监管者勤勉尽责。

    第二,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应从源头抓起。相关部门一方面应加强生产者教育,另一方面需从生产到消费整个流程中加强管控,制定相应的准入门槛、合格标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标准体系。

    第三、建立科学监管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多头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适合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客观形势,必须进行改变。要建立督查机制。在现有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建立一支督察队伍,专门查处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实施对失职、渎职监管者的司法问责。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体系,促进各部门、各环节监管措施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提高综合监管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对所有地沟油犯罪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对老百姓反应强烈的地沟油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这种针对性的运动性的打击活动虽短期内对某种犯罪起到了遏制作用,但监管部门应考虑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第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食品安全企业的自觉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社会监督,推动企业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加强企业的普法教育。加强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行为,充分发挥企业自律监管作用。

    来源: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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