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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层气产业化遭遇政策“瓶颈”

    时间:2017-05-13 03:18:59  来源:  作者:王海滨

    来自我国最大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晋煤集团的调查

    井上井下煤层气,抽采量20.42亿立方米,约占全国20%;利用量13.06亿立方米,约占全国30%;所有4000余口地面煤层气抽采装备,都采用自主研发产品……

    通过这几组数字可以看出,晋煤集团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战绩”。

    作为全国最大的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晋煤集团拥有100多项具有世界水平的煤层气开发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发形成了一整套立体化抽采瓦斯治理工艺体系。

    然而,记者在长期追踪走访中发现,在自主创新支撑煤层气产业化规模化大发展的同时,晋煤集团煤层气产业化发展也正面临着一些政策“瓶颈”。

    煤层气相关技术尚不成熟,需加大科技攻关力度

    通过多年追踪,记者了解到,我国煤层气储层,具有低渗透、低饱和、低储层压力的“三低”特点,煤层气地质条件复杂,煤层透气性差,抽采难度大。

    在和业界多位专家交流时,他们频频感叹,企业间技术相互封锁,成为制约煤层气开发利用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晋煤集团采访时,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希望国家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适合煤层气勘探开发、抽采利用的技术体系。通过加大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科技投入,大力支持煤层气开发利用基础理论研究,帮助煤层气开发企业解决煤层气开采的关键技术和难题,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广先进的煤层气开采技术,为煤层气开发利用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现行优惠政策偏低,不足以支撑产业快速发展需求

    业内对于煤层气有一个共识,作为新兴产业,煤层气的发展具有投入高、风险大、效益低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勘探开发初期及配套煤层气利用项目,所需资金量比较大,单靠某一个企业难以承担。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政策,包括提高煤层气利用补贴标准等。但对于整个产业发展而言,现行优惠政策依然偏低。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近年来,晋煤集团支出大量资金,但由于煤层气井排采周期较长,资金回收较慢,资金短缺严重制约着后续工作的有效进行。

    该集团有关人士建议:“国家是否可以考虑调整煤层气财政补贴政策?比如,将原先0.2元/立方米调增为0.6元/立方米,瓦斯发电上网电价随脱硫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额度上调,并继续在煤层气价格、税费、立项等方面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企业更大支持。”

    煤炭与煤层气矿权分置,影响煤、气两类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晋煤集团“十一五”规划建设的3对大型煤炭生产矿井,至今无法开工建设。

    “由于只拥有煤炭探采矿权,而无煤层气矿权,地面预抽无法实施,煤炭采矿证办不下来。”晋煤集团有关人士道出其中的缘由。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煤层气是与煤炭矿权分置的独立矿种,由国土资源部实施一级登记管理,其探矿权取得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具有“排他性”。

    也就是说,谁拥有了煤层气矿权,谁就间接控制了煤层气矿权范围内的煤炭矿权的申请。煤炭企业在规划建设新矿井时,必须取得煤层气矿权企业的同意。这就致使矿井接替无法正常推进,国家规划矿区矿井建设无法实施。

    目前,山西省已登记煤层气区块总面积35243.96平方公里,占全省含气面积的59.5%,占全省含煤面积的50%以上,除大同煤田外,已登记的区块全部与煤炭规划矿区重叠。

    采气与采煤相脱节,对煤矿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记者在采访中经常听到业内人士说,压裂井对煤层和煤层顶底板,会有不同程度的破坏。

    一些业界专家告诉记者,单纯进行地面煤层气开采,采气与采煤脱节,无论打垂直井,还是多分支水平井,都容易破坏煤层和顶板,极易诱发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事故。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晋煤集团提出,国家可以按照“气随煤走、两权合一”的原则,在煤层气与煤炭探、采矿权和规划的区域,建立合理退出机制。

    “在推进山西省综改试验区建设中,由煤炭企业先行先试,并按照国家先抽后采政策和采煤采气一体化要求,通过井上下联合抽采煤层气治理煤矿瓦斯,确保煤、气两类产业健康发展。”该集团相关人员表示。

    如何推动采煤采气一体化的落实?山西省社科院能源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韩东娥认为,有五方面情况值得关注。

    一是应以煤为主,统一开发主体。尽快修订、完善《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确立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采气采煤一体化”的主体地位,确定煤层气是煤炭伴生资源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解决煤层气矿权与煤炭矿权分置问题。

    二是应按照“气随煤走”的原则,在煤矿企业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且正在实施开采的矿井井田范围内,取得煤层气探矿权的主体必须退出,将煤层气矿业权配置给相应的煤炭企业。

    三是鉴于目前“跑马圈地”,煤炭开采与煤层气开采之间的气权重叠之争,国家应从保证矿井安全的角度,尽快出台“煤层气和煤炭采矿权合二为一”政策,由煤炭企业作为两种资源的开采主体,便于合理安排,统筹规划,合理解决煤矿采掘过程中的瓦斯安全问题。

    四是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根本措施,在于先抽后采、综合治理。要坚持治抽结合,尽快制定“采煤采气一体化”的强制性政策,配套出台一系列技术标准,对目前在可采煤层单独抽采煤层气的企业设立强制性标准,统筹兼顾煤炭与煤层气资源合理衔接,推进煤炭与煤层气安全高效协调开采。

    五是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加快解决影响煤层气行业标准不健全、瓦斯发电上网、煤层气销售政策落实等问题,充分调动煤炭企业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煤层气产业科学快速发展。

    來源:科技日报 作者:王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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