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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流企业仓储设施减征土地税需符合三大条件

    时间:2012-08-28 00:00:00  来源:  作者:

    近日,地税部门在对从事货物配送的某物流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一季度应申报土地使用税6598元,实际申报缴纳3299元,经核查该企业仓储设施占地5583平方米,办公用房占地647平方米,厂区绿化占地368平方米,企业将办公用房、厂区绿化占地全部视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占地,自行减半申报土地使用税,于是责令补缴土地使用税及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需符合三大类条件:一是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二是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三是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该企业仓储设施占地面积不足6000平方米,却将办公用房、厂区绿化用地全部纳入仓储设施占地,不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故不能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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