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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进出口种子最新规定

    时间:2022-03-18 00:00:00  来源:  作者:

    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而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一、什么是种子和种质资源?根据《种子法》第二条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二、我国如何对种质资源实施保护?《种子法》第二章对种质资源保护进行了专章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三、“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有哪些优惠税收政策?2021年4月2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对该政策项下进口的种子种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四、开展种子进出口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根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进出口许可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五、海关对进出口种子是如何监管的?根据《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须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口岸海关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国家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六、销售进口种子需符合什么标准?根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且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七、违反规定进出口种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刘景添 周靓倩 孙雪琴)

    转自: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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