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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发布技术出口继续给予贴息支持通知

    时间:2012-07-18 00:00:00  来源:  作者:

    关于做好2012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出口结构,促进技术出口,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对2012年技术出口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技术出口贴息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资格要求

    一申请单位为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过2011年实际出口额的技术出口企业,或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11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四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贴息资金的计算

    一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2012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2012年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数据;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技术出口合同或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合同;

    六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七涉外收入申报单;

    八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九软件出口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十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四至十项可提供复印件。

    五、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或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2012年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1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六、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报送本地区或本系统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012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2012年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5及其电子数据。

    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2年7月25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七、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对重复申报或是已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审核通过后汇总的书面材料应与实际报送的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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