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产业经济 > 四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 四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时间:2017-05-10 09:05:42  来源:  作者:韩洁 徐蕊

    记者12日从财政部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我国将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明确今年最新修订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新目录中所列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进口的清单中相关零部件和原材料商品,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部门还重新修订了《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四部门明确,对今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项目和企业,进口新目录中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将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这一调整涉及的相关项目和企业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四部门同时指出,自2012年4月1日起,2010年修订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11年修订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将同时作废。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2年9月31日前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0]50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1]45号文件附件3执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