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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形式大于实质创业板退市条件仍“太宽松”

    时间:2011-12-27 00:00:00  来源:  作者:

    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退市规则终于亮相,11月2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借壳”恢复上市,同时表示拟设立“退市整理板”。

    “征求意见稿中创业板退市条件太宽松,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实际作用不大。”一些私募界人士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深圳市金中和投资首席执行官曾军告诉中国商报记者,相对于目前创业板公司上市的巨大利益,意见稿的制度规范不足以改善目前创业板面临的虚假上市和高市盈率发行的问题。

    “尽管我们投资的创业板公司少之又少,但创业板毕竟代表未来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曾军表示,非常关注创业板并期待退市机制能发挥实际作用。

    广晟财富投资总监刘海影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告诉中国商报记者,目前推出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延续了主板退市机制“形式大于实质”的特点,尽管相对主板而言,在形式上趋于严格,但整体来看创业板退市的条件仍然十分宽松。

    精熙投资总监王征指出,退市制度的推出对创业板的实际影响不大。“我们比较关注创业板的投资机会,但我们觉得退市机制推出后,创业板高风险高收益的市场特征也不会改变,目前投资创业板的方式也不会有大的改变。”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张兰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对于完善创业板制度、改进现有创业板不足方面有着很大的决心。然而,张兰坦言,三项政策的出台固然是表现了监管层整饬创业板的决心,至于实际收效,恐难立竿见影,仍有待市场检验。

    首先,退市制度中,新增退市条款之一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众所周知,我国创业板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对于发行价大多分布在数十元人民币的创业板股票而言,跌破面值的几率甚微,其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其次,在退市制度中,另一新增退市条款为“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深交所于2011年4月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中,大多是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和规范运营所展开的。尽管这一条款较“跌破面值”具有更广泛的操作性,但是“公开谴责”是否能够贯彻执行是这一条款的关键所在。

    再次,分红“新规”的出台尽管可以使投资者分享企业上市后的业绩成果,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规定并不一定有利于企业的长期价值提升。同时,分红与缓解创业板企业“三高”问题、高管套现、严格把控拟上市企业资质方面的相关性较小,恐难解决目前创业板最为市场所诟病的核心缺陷。

    最后,再融资政策本身对于创业板企业而言,更多是一种“利好”,辅助意义超过监督意义。在大量超额募集资金尚无合理使用途径的现状下,“再融资”并非创业板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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