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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心态更成熟

    时间:2012-01-09 00:00:00  来源:  作者:

    “在加入WTO 的10 年里,中国作为重要的经济体在融入全球经济大格局的过程中,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摩擦。我们从最初的不知所措,甚至无人应对,到逐步学会并且掌握应用WTO 有关的法律规则,结成联盟,有组织、按步骤、有层次地应对贸易摩擦,这可以说是中国入世之后最大的一个转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名誉会长徐匡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过渡期利用规则摸索前行

    有关统计数字显示,入世之初,直面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只有40%多。但目前这个数据达到90%左右,对来自欧美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应诉率达到100%。事实上,面对如此多的贸易救济工具,并非所有的案件只要中国企业积极应诉就会取得一个很好的结果。在某些特殊时期,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会频繁使用贸易救济工具屏蔽国内市场上的中国产品,并且在审理过程中,凭借繁杂的法律体系,施压中国企业。1995 年成立之初,争端解决机制被称为WTO 皇冠上的明珠,是确保多边贸易体制可靠性及可预测性的核心因素。

    据WTO 上诉机构大法官张月娇介绍,截至目前,WTO 争端解决机构处理案件406 起,上诉机构在整个体制改革中不断进步,增加了一个常设的7 个法官组成的上诉机构,每个人任期4 年,到期可以经过WTO154 个成员同意,延4年,最长做8 年,在权威性的同时具有区域代表性。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面前,那些深受贸易救济工具滥用之害的国家把上诉WTO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获取公正贸易地位的一条路径。

    记者通过查阅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了解到,自入世以来,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办理案件30 起,涉及21 项争端,作为起诉方参与案件8 起,涉及8 项争端;作为被诉方参与案件22 起,涉及13 项争端。据了解,中国提出的8 起申诉全部针对美国(6 起)和欧盟(2 起),这与贸易摩擦直接相关。涉及的主要是美欧对中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定保障措施等。这些措施是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最主要的贸易壁垒。8 起案件有2 起仍在磋商或专家组审议阶段,6 起已结案,其中,1 起因措施未生效而中止,1 起中方未获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支持,其余4 起为中方胜诉。总体上看,中国发起的申诉取得了较积极的结果,特别是在对美国“ 双反”措施的申诉和对欧盟反倾销的申诉中,中国获得了重大胜利。

    2002 年3 月26 日,中国与欧盟等WTO 成员起诉美国对进口钢铁实施特保措施,这是中国第一次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但时至今日仍有许多人认为这并非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国际贸易摩擦,原因就在于中国是在继欧盟、日本和韩国之后提出的磋商请求和设立专家组请求,且指控事项与其他WTO 成员几乎相同,在一定程度上有“ 搭欧盟便车”的成分。在入世保护期阶段,中国各个产业大门逐步开放,但是并未完全敞开。在2001年到2006 年,许多行业仍在被政府半保护的状态下稳步壮大。

    运用规则规避风险

    2007 年,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的第一年,是涉及中国的WTO 争端解决案件呈爆发式增长的一年。这一年里,WTO 成员所提起的全部13 起争端解决案件中,针对中国的就达4 起,中国作为当事方的案件占全年提起案件的近40%。

    面对WTO 成员国的发难,中国在完全打开国门后,开始学会利用规则,保护自己的产业。2007 年9 月18 日,中国政府就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的反补贴及反倾销措施提起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该案成为中国入世以来第一起独立起诉的案件。但该案由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意外地裁定中国的进口产品不对美国产业造成影响,使得中国诉讼的措施对象不存在,因而我们“不战而胜”。2009 年,WTO 框架下新发生案件涉及中国的达到了半数之多。这使得中国超越美国、欧盟成为当年WTO 争端解决的主角,2009 年也因此被某些学者称为“中国在WTO 争端解决中的崛起年”。

    事实上,从2008 年开始,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WTO 统计,2010 年,中国出口额占全球总量的10%,但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却占到全球的35%。此外,不仅仅是反倾销调查,欧盟和美国还相继利用“ 双反”调查这一贸易救济工具封锁中国企业产品出口。2008 年9 月19 日,中国就美国对中国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提起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这一役,虽然WTO 方面没有完全支持中国提出的申诉请求,但是却在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力挺中国,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美国对中国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否合理,上诉机构确认美国的做法非法地采用了“双重救济”。

    不仅仅是美国,欧盟也在2007 年之后开始对中国频繁地使用贸易救济工具。2009 年1 月,欧盟对中国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从26.5% 至79.5% 不等。2009 年7 月31 日,中国政府就该案向WTO 提出争端解决机制下磋商请求,正式启动WTO 争端解决程序。2010 年12 月3 日,专家组公布裁决报告。2011 年7 月15 日,WTO 上诉机构公布裁决报告。上诉机构基本上维护了专家组的裁定,指出,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设定假设前提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出口商都受国家控制,这一假设前提是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 条和10 条的。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该案是中国在WTO 争端解决上的又一场重大胜利。在这起案件之后,欧盟方面开始对自身的法律做出修改,这有助于部分地消除欧盟对中国出口企业的歧视性做法,有利于中国出口企业今后的反倾销应诉。同时,该案还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多边渠道,解决了中国在双边几十年没有解决的“单独税率”问题。

    实际上,中国在借力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2009 年9 月14 日,中国正式就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保措施启动了WTO 争端解决程序。但在2010 年12 月3 日,专家组公布裁决报告,作出了有利于美国的裁定。这一结果引发了很多业内人士对于WTO 争端解决机制权威性的质疑。尽管如此,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认为,入世10 年,中国政府已经用平常心来看待参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诉讼,起诉是运用规则为导向的法律手段敦促成员切实遵守WTO 规则和履行承诺,应诉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捍卫成员的合法权利和贸易利益。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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