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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首创巨灾指数保险落地 平安财险人保顺利入围

    时间:2016-07-21 03:07:22  来源:  作者:

    “以政府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触发巨灾的参数如连续降雨量、台风等级等作为支付赔偿的依据,在上述参数达到一定阈值时,保险公司无需进行查勘定损即可向政府支付相应保险赔付金额。”

    《投资快报》记者从广东保监局获悉,7月14日,湛江市政府与人保财险、平安财险正式签订巨灾保险合同,以发生频率较高、影响较大的台风作为灾害因子进行投保,标志着广东首创的巨灾指数保险正式落地。此外,汕头、韶关、梅州、茂名等其他地市的试点工作目前也正在稳步推进中,2017年力争在广东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

    步伐

    广东明年或全省铺开 平安和人保入围

    7月20日,据广东保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以来,广东积极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省委省政府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纳入全省改革试点任务清单、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十件民生实事”,成立了包括省财政厅、民政厅、水利厅、金融办、气象局、地震局和保监局在内的巨灾保险工作协调小组。2015年12月,《广东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印发,提出了巨灾保险工作的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试点安排,明确2016年在粤东西北的汕头、韶关、湛江、梅州、清远、河源、汕尾、阳江、茂名、云浮等10个地市开展巨灾保险试点,2017年力争在全省全面铺开。2016年3月,省财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展了巨灾保险服务机构资格供应商的招标工作,中标供应商为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3家公司,并明确由试点地市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中选择1家保险机构作为合作对象或2-3家保险机构作为共保体。

    创新

    灾情触发设定参数 险企无需勘察可赔付

    广东巨灾保险是地方政府运用保险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重要实践,是完善我省多层次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广东保险业践行“新国十条”、“新省九条”的重要举措。广东巨灾保险的创新在于指数保险模式的应用。巨灾指数保险是一种创新的风险融资方式,以政府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触发巨灾的参数如连续降雨量、台风等级等作为支付赔偿的依据,在上述参数达到一定阈值时,保险公司无需进行查勘定损即可向政府支付相应保险赔付金额。主要有以下特色:

    一是有利于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广东巨灾指数保险由政府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灾害发生后,直接由保险公司赔付给地方政府,再由政府统一安排救灾。通过政府转移支付,使保险赔付资金全面覆盖受灾地区,特别是那些没有保险意识或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保险的企业和群众也将从中受益,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有效提高受灾地区的整体抗风险能力。二是对财政支出有放大效应。巨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在履行应急响应、灾难救助、灾后重建等公共责任过程中可能发生大额财政支出。巨灾保险通过运用大数法则,能充分发挥费率的杠杆作用,提供经济补偿,对财政支出具有放大效应,是科学化、制度化、市场化应急救灾财政资金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三是赔付效率大幅提升。巨灾指数保险的赔付触发机制来自气象部门公布的灾害等级,在这些客观参数达到阈值时,无需查勘定损即可按合同约定的保险赔付资金支付给地方政府。赔付标准客观、公开、透明,可复核、可监督,避免了损失勘验、赔偿核实、赔付争议等问题,有利于节省救灾时间,提高救灾效率。

    广东保监局认为,由于广东各地市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鼓励试点地市做好“自选动作”。试点地市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及经济规模、保险缺口、财政负担等因素,从台风、强降雨、地震三种重点灾害中选择1-3种进行投保。承保公司针对试点地市政府需求,采用“一市一方案”的做法,设计保险方案,量身定制个性化的产品和费率。下一步,广东保监局将联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巨灾保险工作的推动力度,密切跟进和推进试点工作,加强经验总结,待试点成熟后向全省推广。

    相关链接

    广东保监局提醒

    消费者注意理赔诈骗风险

    近期,广东保监局接到部分消费者反映,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资料以后,接到以补充理赔资料为名的诈骗短信或电话,要求客户按照短信和电话指引去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操作,有客户按短信或电话指引操作后,银行账户资金被转走。

    广东保监局提示如下: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等无须进行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操作,消费者应提高警惕,谨防不法分子以理赔为名进行诈骗活动。保险消费者在接到以补充理赔资料为名等短信或电话时,应确认来电人是否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核实有关理赔事项。

    据了解,2016年上半年,广东保监局共开展现场检查45项,投入检查人力1138人/天。累计对20家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23人次保险从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其中,警告5家机构、23人次,累计罚款金额270.7万元(其中机构233.5万元,个人37.2万元)。另外,广东保监局还对18家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11人次保险从业人员采取了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督促相关机构和个人改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广东保险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虚假宣传 夸大收益

    2014年彭某在参加某国有人寿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时购买了一份分红险。经查,销售人员利某在介绍保单收益、保单贷款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误导的行为。广东保监局依法对该销售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了处罚。

    该案例提醒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保险合同是表述消费者权益范围内容的唯一载体,一切口头介绍行为仅为辅助行为。保险消费者在选择产品及服务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在销售人员介绍主要内容后,还应认真研读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是对合同收益等,消费者可通过要求销售人员提供纸质说明资料或予以写明用作凭证,以便日后存在争议时可以用作维权。

    典型案例2:

    用手机电话回访 且超出犹豫期

    2012年5月,投保人黄某投保了一份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至爱无双终身寿险(万能型)”。经查,该寿险企业对该保单存在不按规定进行电话回访的情况:保险公司对该保单进行回访的电话号码实际是其业务员廖某的手机号码,且回访成功日期超出10天犹豫期。后来,广东保监局对该保险公司依法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投资快报》记者了解到,按照保险相关法规,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内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对于分红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公司还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或保单状态报告。按规定进行回访和提供红利通知书或保单状态报告是保险公司的重要服务内容,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因此,作为保险消费者,要关注保险公司的服务是否到位,如是否接到电话回访、是否按时收到保单状态报告或红利通知书等。如有异常,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随时掌握保单状况,保护自身权益。同时我们也提醒保险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确保投保单上有自己真实的电话号码和联系地址,一旦电话、地址有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确保能及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后续服务。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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