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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股东变更应披露

    时间:2016-07-27 08:16:48  来源:  作者:

    扬子晚报讯

    (记者 马燕) 7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称少数社会资本通过股权代持等隐蔽手段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股权信息披露监管予以完善。

    《通知》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保险公司股东,股东应当确保提交披露内容真实完整。二是信息披露的内容有: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情况等;增资方案或股东变更的具体情况;资金来源,对自有资金作出声明承诺;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并上溯一级披露股权结构等。三是信息披露的平台主要是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四是信息披露的时间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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