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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符合条件 都可提出申请 下月起 医保定点机构“宽进严管”

    时间:2016-08-11 11:19:00  来源:  作者: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在药房内整理药物资料图片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在药房内整理药物资料图片

    昨天,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市《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将全面取消“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项目,无论是公办、社会办的医药机构,均可对照相关条件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直接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

    这意味着,从下个月开始,医药机构都可以对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向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为市民提供刷卡购药和就诊服务。

    全面取消“两定”审查

    医药机构均可申请纳入

    据了解,我市市本级目前医保定点药店617家、定点医院和诊所257家。市本级尚有702家药店未进入医保定点。

    根据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将全面取消“两定”资格审查项目,无论是公办、社会办的医药机构,均可对照相关条件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直接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

    具体而言,在取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行政审批事项后,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坚持“合理布局、供需平衡、公开透明、综合评估、自愿协商、动态管理”的原则,市人社局制定全市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评估条件和标准、工作流程和规则、管理服务内容,明确服务监管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依据评估条件和标准、工作流程和规则,定期组织对自愿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开展医保服务能力评估,结合实际择优产生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并与其进行协商谈判,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取消准入数量设定要求

    充分体现“宽进严管”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出台,在准入条件和标准方面,取消了原行政审批认定时对定点协议医药机构房屋租赁和准入数量设定等方面的要求,只规范了基本必须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充分体现了“宽进”的管理理念。这样可以让更多符合基本条件的医药机构通过自主申报、复核认定,成为基本医保的协议管理机构,更大范围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日常就诊和购药服务。

    据介绍,此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申报、复核主要有四个程序:“自愿申请、集中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复核;综合评估、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协商签约”。以申报单位如实申报的材料为审核依据,结合现场复核,严格对照准入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判,最终结果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与此同时,管理要求更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出台,人社部门将会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实施立体、全方位的监管,充分体现“严管”的理念。

    原有协议继续履行

    不影响市民刷卡购药就诊

    新“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会不会影响现有的医保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从而影响到市民刷卡购药和就诊?

    “不影响市民刷卡购药和就诊。”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前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新“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新“通知”的规定执行。新“通知”实施前已由各统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处于正常服务协议期的定点医药机构,原协议继续履行。待原协议期满前30日内,定点医药机构提出续签协议申请,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其协商续签新的服务协议。此类定点医药机构如变更相关医保服务信息,须按照新“通知”的规定执行。

    记者 锦岭

    延伸阅读

    药店、医院如何申请

    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应符合“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标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自愿申请、集中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复核,综合评估、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协商签约等程序进行。

    在管理服务方面,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政策范围的医药费用,由行使管理权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结算。统一全市服务协议格式文本,由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拟制。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需求,可增加基金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异地就医结算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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