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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出台 为纳税人权益加“保险栓”

    时间:2016-08-16 17:23:00  来源:  作者:

    映象网快讯(记者 王邵怡)日前,记者从河南省地税局获悉,《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于今年8月12日起施行,为河南省税收共治法制化、制度化、信息化,提供了法制保障。

    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营改增”等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运用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增强各部门对税收的保障,势在必行。

    据省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制订《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是省政府近年来重点立法项目之一,也是河南省国地税首批重点合作项目之一。在省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为《办法》的制订、修改、完善做出了大量工作。6月29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

    《办法》强调各级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在明确由财政部门做好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的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好税收协助、涉税信息共享等相关税收保障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有效解决税收执法中协助难、执行难等问题。

    例如: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在办理动产、不动产审验、登记等事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据,履行协税护税职责;明确税收优惠信息部门沟通规定,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要书面互通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有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的义务;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务案件违法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促进纳税遵从等。

    同时,对税务机关如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还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税务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这一系列的要求,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加上了一道道“保险栓”。

    信息共享是该《办法》的又一突出特点。《办法》为“互联网+税务”提供了制度依据,规定由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有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税收保障工作,筑牢税收共治基础。同时规定由省财政、税务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涉税信息交换目录》,根据经济发展情态,动态适时调整涉税信息交换的范围和内容;并积极参与“全省一张网”建设,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交换与共享,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办法》还明确规定,对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问责,填补了税收协助方面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同时,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实施,确保税收共治责任落到实处。 (通讯员:邱艳 张胜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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