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保险信托 > 保监会支持保险机构挂牌新三板 突破自然人股东限制
  • 保监会支持保险机构挂牌新三板 突破自然人股东限制

    时间:2016-08-16 08:05:26  来源:  作者:

    两家保险公司挂牌新三板后,保监会日前正式发文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到新三板融资。

    8月15日,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鼓励险企采取做市或竞价等更公开透明的方式转让股权。

    该通知总计11条,注明保险公司申请挂牌的有关工作程序以及挂牌以后的股权监管要求为落款日期8月10日。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允许自然人投资以做市或竞价方式挂牌的保险公司股份、并比照上市保险公司进行股权监管。这意味着,投资人通过持有挂牌新三板保险公司的股份,将突破自然人不能当非上市保险公司股东的限制。

    上述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选择协议方式挂牌的,投资人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非上市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选择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挂牌的,投资人资格参照适用上市保险公司监管要求,允许自然人等合格投资者投资挂牌保险公司股份。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

    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换句话说,自然人可以购买新三板挂牌保险公司股权。

    此外,根据通知,新三板系统对挂牌险企的入驻条件较为宽松,仅需符合“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条件;险企可以在新三板内并申请挂牌或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但需提前获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具体来看,投资人通过新三板持有挂牌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保监会批准,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受让挂牌保险公司股份不足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保监会备案;而以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受让挂牌保险公司股份不足5%的,则参照上市保险公司监管要求、不再履行备案手续,根据上市公司规定进行公告。

    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仅增加了一条“本通知第七、八条所称做市,是指由证券公司担任做市商的做市交易方式”的规定,也就是说,险企挂牌或发行股票只能通过券商渠道,而不能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其它机构挂牌销售。

    同时上述办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监管另有规定的,改变了征求意见中将保险资管纳入“一刀切”的监管方式。

    公开资料显示,当前已有两家保险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分别为财产险公司永诚保险以及近日刚刚挂牌的众诚保险,同时多家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申请或计划申请挂牌。另外还有数家保险经纪公司挂牌。

    截至目前,在A股顺利上市的保险公司仅为仅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601601,股吧)、中国平安(601318,股吧)、新华保险四家,诸如泰康人寿、安邦保险等知名险企也一直在“苦苦寻求”上市契机。相比之下新三板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比如时间方面,只要求拟上市公司存续满两年,且没有具体的财务指标要求,因此不少险企也将目光转向这一市场。

    然而仅从挂牌一年不到的永诚保险的“零交易”记录来看,不难看出市场对于新三板保险股权的吸引力有限。难道是公司财务状况堪忧?

    根据永诚保险2015年年报数据,公司实现营收64.93亿,净利润1.85亿元,净利同比增长346.52%,财务数据较为可观,显然并非公司盈利能力遭受质疑。

    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交易数量欠缺主要还是由于新三板流动性欠缺问题。由于新三板二级市场流通性较为不足,导致挂牌公司成交量和价格都处于低迷的状态,让挂牌公司的真正价值无从体现。

    “看重保险牌照的会通过筹建方式拥有保险公司,这样可以以控股方式进行保费的资本运作;而对保险公司做财务投资的一般也会选择主板上市的公司,因为可以随时买卖。相比之下流动性较差的新三板挂牌险企就没有太多优势。”上述人士表示。

    附通知全文: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健全公司价值发现机制,拓宽市场化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挂牌保险公司采取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进行挂牌股份转让。

    二、保险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审慎监管指标,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险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前,需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四、保险公司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在发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保险公司应当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行政许可申请。

    五、保险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申请中国保监会出具监管意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方案应明确挂牌或发行后股份转让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中还应明确拟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三)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投资人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有挂牌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投资人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方式受让挂牌保险公司股份不足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以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受让挂牌保险公司股份不足5%的,参照上市保险公司监管要求,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八、投资人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挂牌保险公司股份,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保险公司选择协议方式挂牌的,投资人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非上市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选择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挂牌的,投资人资格参照适用上市保险公司监管要求,允许自然人等合格投资者投资挂牌保险公司股份。

    九、本通知第七、八条所称做市,是指由证券公司担任做市商的做市交易方式。

    十、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8月10日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