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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监会立规“一致行动人”

    时间:2016-08-30 15:07:00  来源:  作者:

    法制晚报讯 (记者 蒲长廷) 针对险资频频参与上市公司举牌、收购等,保险会终于出手。近日,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险资及一致行动人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投资股票的两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即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在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材料申请核准;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20%以上新增的股份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标准,执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万科与宝能系的股权之争中,“一致行动人”一词多次被提及,包括恒大、华润等都曾被指是宝能系的“一致行动人”,但都遭否认。记者查询发现,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83条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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