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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保监64条红线:严打险企不正当利益输送

    时间:2019-09-09 19:08:29  来源:  作者:

    9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从关联方认定标准、关联交易监管指标、穿透监管、内控和问责机制、信息披露、监管职能等六大方面,画64条红线圈定保险关联交易新规;

    剑指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并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回溯保险监管二十余年,大多出现重大风险之保险公司多与股权来路不正、控制权争夺问题相关联,股权监管因之数次被卷入舆论漩涡。

    期间,最难啃的骨头当属关联交易的穿透。针对关联关系难以识别、交易结构复杂多变、关键环节审核责任不清晰等乱象背后的行利益输送等乱象,保险监管先后在2007年、2008年、2015年、2016年、2017年颁布五次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办法。

    联想违规股权治理、公司治理部的成立,这一次银保监首次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新规当是对股权治理的完善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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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urance Today-

    24条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关于保险公司关联法人的认定,银保监列出6类:

    ①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②本条第①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③本条第①②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④本条第①②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⑤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⑥本办法第六条①至④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保险公司关联自然人的认定,银保监同样列出6类:

    ①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②本条第①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③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④本条第①至③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

    ⑤本办法第五条①②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⑥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下8种行为也被认定是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①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③本办法第五条第①②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④本办法第六条第①至③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⑤持有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⑥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实际权益持有人或其他最终受益人;

    ⑦与保险公司在借贷、担保等方面存在依赖关系的企业;

    ⑧连续三年及以上与保险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协议关系的。

    至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是6种:

    ①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

    ②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

    ③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

    ④保险业务类:包括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及分入、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

    ⑤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

    ⑥银保监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同时,银保监对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做出如下区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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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urance Today-

    四组数据描述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比例

    保险关联交易的高发地区当属保险资金的运用。对之,银保监计算关联交易金额的标准,亦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计算。

    第一组数据:30%

    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

    第二组数据:15%

    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第三组数据:60%

    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第四组数据:50%

    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保险公司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与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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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urance Today-

    “全员监查”下的内控问责制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报告董高监关联情况......

    这一次的新规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和日常管理,还明确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和独立董事可以对违规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董事、监事、高管、合规、业务、财务……对于管理交易的内控问责,几乎囊括了保险公司各大关键岗位。

    其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识别、报告、核验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发起、定价、审查、报告、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关联方信息档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并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向银保监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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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urance Today-

    强化信息披露:须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

    这一次,新规明确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统筹管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不仅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当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其中,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及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等三类关联交易必须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报告。

    报告内容至少包括9项:

    ①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②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③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穿透的交易架构图、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投资信托计划、债权或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应当说明投资标的以及基础资产情况。

    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资产、股权或其他权益的,应说明前次的交易价格。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应当说明被投企业名称、业务模式、盈利预测、主要资产情况及保险公司与关联方间关于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分担的方案等。

    ④关联交易涉及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季度末征信评级等材料;

    ⑤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⑥交易协议以及交易基础资产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文件,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⑦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

    ⑧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⑨银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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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urance Today-

    新规两大原则:“穿透监管”+“实质重于形式”

    新规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和监管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

    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银保监会依法对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加大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

    期间,两大原则值得重点关注:一是“穿透监管”原则,二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穿透监管”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层层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所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

    法律定义上的关联交易和实质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向是监管一大难题,“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提出将规避监管的关联交易行为,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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