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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江涛:信托业如何“承信受托”谋转型

    时间:2019-10-05 07:31:44  来源:  作者:

    编者语:

    信托业深化转型不仅是为了优化行业生存现状,更是为了抓住下一波时代发展机遇。将信托科技作为促进深化发展的新型生产力要素,将数字技术及其方法应用赋能于信托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有助信托公司进一步发挥受托人优势,提升自身尽职履责能力。敬请阅读。

    文/姚江涛 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自2001年我国《信托法》颁布实施,经过近20年实践积累,承载着68家信托机构和两万从业人员的信托业,如何顺利走进下一个发展周期,如何在开放的金融格局中立足,如何在资管新规下自处,如何在自我实现过程中坚守?方向和方法有时比速度和规模更重要。只有保持战略定力,坚持转型,发展方有出路。

    夯实根基:法律制度基础+金融工具箱

    近20年来,我国信托业发展可以说发祥于法律安排,繁荣于金融功能,已成长为现代金融业态的重要支柱。法律和金融是支持信托业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双重驱动力。

    基于法律安排的制度功能是支撑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底色和基础。以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点可见,《信托法》出台前的20年,近乎是我国信托业频繁经历整顿的20年,期间历经五次整顿,直至《信托法》实施后,才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以信托法制赋予的制度功能为基础,信托业真正实现规模化、体系化和商业可持续化发展,则依托了信托逐步演化的金融服务功能。信托的金融功能是信托公司围绕资产及其价值转换,以发行信托产品及提供信托服务的方式,运用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等多元灵活的金融工具,提供金融整合服务,演化形成的功能。

    法律制度要素与金融工具要素的双重驱动力成为中国信托业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根基,作为舶来品的信托在我国被赋予了提供投融资综合金融服务的使命,依托信托机构的持牌优势,抓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历史机遇,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持续稳定的金融服务,迅速成长为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并行的金融子业。

    提升辨识度:财富管理+金融服务

    自2018年4月资管新规推出以来,信托在大资管行业的辨识度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加上要同时面对金融风险治理的压力和金融严监管的宏观及行业趋势,信托业的发展定位再一次成为整个行业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对信托业来说,其转型探索仍应围绕法律制度要素和金融工具要素,以创新为核心驱动力,这是已经过40年发展实践并得到验证的有效方式,也是最能够达成行业共识深化发展的常识经验。

    从法律制度要素的价值深挖掘视角,发展以财富管理业务为重心、以服务信托为主要商业模式的本源业务,作为“根”;从金融工具要素的价值再创造视角,发展以金融整合服务为重心、以资金信托为主要商业模式的差异化业务,作为“叶”。大力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创新服务信托商业模式,是信托公司发展向下用力“扎根”;规范发展资金信托,提供差异化金融整合服务,是信托公司发展向上用力“展叶”。以财富管理业务为例,信托公司服务的焦点是客户,核心是资金端的客户服务能力。以资金信托为代表的金融工具整合服务,信托公司业务的焦点是产品,核心是资产端的产品设计能力。

    信托业要深化转型,就要一手抓“软服务”――聚焦客户需求满足的财富管理业务,一手抓“硬资产”――聚焦资产价值实现的金融整合服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方能既脚踏实地,又能看得到“诗和远方”。

    积淀行业品牌:受托文化培育+投资者教育

    信托行业的辨识度不仅要体现信托特色业务,更要依托信托特色文化。可以说,信托特色文化的要义就是信任文化,而且是有制度保障的信任文化。

    首先,信托关系对信任的尊重和执行是最严格的。我国《信托法》直接将“信任”写入信托的法条定义中:“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其次,源自西方法律传统的受信义务(fiduciary duty),虽然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但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是受信义务最彻底、最全面的贯彻者和执行者。

    最后,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受托人进一步引导委托人尊重并接受受托人的尽责服务。

    落实信托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则在于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完善,以合格投资者要求为底线,以受托人合法、合规落实信息披露为重点,区别不同信托业务类型,对信托客户开展不同面向的信息披露具体措施。

    目前,我国信托业已经初步建立起由监管合规文化、行业自律文化、公司共识文化构成的信托文化体系。其一,符合信托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文件规定是信托公司合规文化的底线和红线;其二,中国信托业协会于2018年出台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对信托公司具有会员自律约束力,集中反映了信托公司应遵从的自律文化;其三,各信托公司自主自觉制定的公司文化公约,如中航信托发布的《共同信约》就是从企业文化和价值观角度确立的员工行为规范。三种信托文化为信托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注入绵延不绝的力量源泉,助力形成信托业整体及不同信托公司的品牌文化。

    打造未来生态:科技引领+数字能力建设

    数字经济时代,契合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征,结合数字科技的发展成果,创新数字金融的范式变革,是信托业数字化转型的外生驱动力;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信托业转型发展的内生驱动力。为此,我们提出,将信托科技作为促进深化发展的新型生产力要素,将数字技术及其方法应用赋能于信托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有助信托公司进一步发挥受托人优势,提升自身尽职履责能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信托行业竞争力。具体来说,信托科技的应用价值在于场景,现阶段在助力防控风险、创新场景金融、契合监管科技三个方面具有实操价值。

    其一,在助力风险防控方面,近年来智能风控成为信托公司探讨金融科技运用的重要领域,在信息系统建设和法务风控的创新管理方面均做出许多有益探索,如平安信托开发的覆盖10余个行业的交易对手评级模型、中航信托自主研发的《受托人尽责管理操作手册》量化评分系统,有效探索了信托科技在风险管理全流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其二,在创新场景金融方面,信托科技主要发力于消费金融和供应链金融场景,运用数据分析场景真实性和判断金融支持效能,提供联通资产方、资金方、增信机构、第三方支付等多元节点的智慧信托服务。如在财富管理领域,信托公司运用信托科技精准客户画像,可以优化线上服务体验和账户管理,提供智能化与互动参与式的资产配置服务。

    其三,在契合监管科技方面,通过信托科技与监管数据系统的对接,信托公司可以助力信托监管部门实现更加实时、穿透性监管,开展更有针对性的指导与监督。

    因此,信托业的数字化转型既要依托行业转型的共性痛点,发掘和培育数据价值,也须聚焦各信托公司的差异化禀赋,服务于转型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实现客户可感知、员工可触达、企业可计量、社会可信任,并以此作为衡量公司数字化转型成效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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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鄂生:我国信托监管的 “守正创新”之路

    文/蔡鄂生 原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我国自改革开放初期引进信托制度,发展至今已有40年时间。40年来,信托业在丰富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助力改革开放、探索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信托赖以扎根的社会基础和法制建设方面,我国与英美等信托普及国家有着较大差别,使得信托的发展之路与本源之路总是难以重合,信托监管也不易寻得国际上适宜且成熟的监管模式作为学习借鉴的对象。

    不过,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蔡鄂生,2005?2013年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分管信托;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司长、银行司司长、行长助理以及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中国信托业黄金十年发展研究》指出,2008?2017年是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黄金十年,信托资产规模从2007年的6000亿元增长到2018年底的22.7万亿元,增长了近40倍。蔡鄂生担任银监会副主席期间的工作,可以说奠定了信托业快速增长的基础,包括明确信托发展理念、夯实信托制度基础、规范信托业务经营等,尤其是推动出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堪称开创了信托监管的新时代。

    近日,本刊邀请蔡鄂生与《中国信托业黄金十年发展研究》的作者――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就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9年第五次全行业清理整顿以来的信托监管变迁,进行深度对话。

    昨天 ・ 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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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 斌:非银行金融监管:一个经40年未解的难题

    文/ 夏斌 国务院参事、当代经济学基金会理事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中国人民银行原非银司司长

    面对大量复杂的遗留问题,当前的整治工作相当复杂繁难,特别是还要同时面对当前的经济下行和守住底线的双重压力。但是,这个苦果又是必须吞下的,并已被40年来反反复复的信托业发展历史所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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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平 :我国《信托法》为什么没有“衡平”依托

    文/ 江 平 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

    虽然中国《信托法》失去了衡平法依托,并形成了信托制度的私法部分与公法部分分开制定的格局,但其颁布和实施是建立和发展我国信托制度的基石,为信托在我国的运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极大促进了信托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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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小明:中国信托业的定位:制度、功能与经营

    文/周小明 法学博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席主任,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

    信托公司无论怎样选择和调整经营定位,均是经营个体的具有自主性的市场行为。而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结果,因经营定位产生的问题,不能混同于制度定位和功能定位,更不能因此怀疑和否定制度定位与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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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智毅:信托业务与其他资管主体的交叉发展及比较

    文/邓智毅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原中国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

    规范资管业务发展,应坚持疏堵结合,正本清源。信托公司作为资管行业的开创者,要逐步回归信托本源,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强化比较优势。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协调,消除套利空间,促进公平竞争,实现资管行业良性发展。

    今天 ・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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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 炜:回归受托人定位,开启信托业发展新篇章

    文/唐 炜 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部副主任

    信托公司唯有坚守受托人定位,主动纠偏,才能有效发挥信托制度灵活性和创新基因,为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打破行业“发展-整顿”的恶性循环,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7

    刘宏宇:坚持用市场化机制为信托行业保驾护航

    文/ 刘宏宇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经过近5年探索,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积累了运用市场化方式预防、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经验,同时发现信托业保障机制面临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顶层制度设计有待完善的问题,也有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的问题。下一步,保障基金公司将在预防、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明天 ・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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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成立:信托公司本源业务的发展动力

    文/牛成立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目前,我国公司信托业务开展已经发展成为立足信托主业、以固有和其他中间业务为补充,聚焦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受托服务的业务格局。结合信托法律关系、业务现状和政策导向,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尤其是家族信托业务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等将是未来发展的重点。9

    姚江涛:信托业如何“承信受托”谋转型

    文/ 姚江涛 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信托业深化转型不仅是为了优化行业生存现状,更是为了抓住下一波时代发展机遇。将信托科技作为促进深化发展的新型生产力要素,将数字技术及其方法应用赋能于信托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有助信托公司进一步发挥受托人优势,提升自身尽职履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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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 强:信托公司“混改”样本的发展新理念

    文/ 傅 强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投泰康信托自混改成功以来仅走过5个发展年头,要探索完善的领域远远不止于此。我始终坚信,信托业面临重大发展挑战时能够屡次浴火重生的根源,不仅在于信托制度的先进性、信托公司经营的多样性,还在于信托人对信托事业的顽强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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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力扎提:以“服务+科技”探索信托资管转型道路

    文/伊力扎提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资管新规”出台标志着资产管理行业统一监管时代的到来。信托基于提升主动的资产管理能力,探索新时代下的转型升级势在必行。强化“服务+”发展理念,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全面提升“资产―产品―资金”在信托业务链条各环节的质效将是促进信托业务模式升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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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 众:借力境外上市促进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

    文/万 众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山东国信H股上市后,成为同时受境内、境外不同监管机构监管的公众公司,在双重监管体系下,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统筹兼顾,更加规范透明。山东国信将充分把握上市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全力打造卓越的综合金融服务及财富管理服务供应商。

    行业 ・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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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 路:从发展曲线看信托业“回归本源”的20年

    作者单位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对信托本源的要求已经超出信托的受托管理范畴,不断细化明晰。信托本源业务不断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信托业难以形成自己的专属业务领域,随着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要不断寻找归属信托的新的业务边界。14

    陈 进、李永辉、谷晓明:2009?2018,“数说”信托业十年蝶变

    作者单位全部为百瑞信托研发中心

    2007年制度调整之后,“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信托公司”,并重新申领新牌照。在2008年获批展业的54家信托公司基础上,2009?2013年又有14家信托公司获准重新登记注册,信托公司数量达到68家。发展至今,我国信托公司数量截至2018年末仍为68家。

    从搜集到的年报数据看,2009年54家公司全部披露了公司年报,2010年披露年报的公司数量为55家,2011年增长到64家,2012年为66家,2013年为68家。根据这些年报数据,对10年来信托业在回归业务本源、信托业务规模、自营业务增长及从业人员变化等方面的演变趋势和特点进行分析。

    我们希望,通过数据分析,能够初窥我国信托业的嬗变历程,并为更多专业人士对信托业发展进行的深层次研究提供参考借鉴。

    (完)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当代金融家”,2019年9月26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编辑:陈明生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金融读书会。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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