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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融人寿北京分公司违法遭罚 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时间:2019-11-05 14:02:38  来源: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43号)显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融人寿”)北京分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张大海、胡胜东对此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北京银保监局对中融人寿北京分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张大海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胡胜东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融人寿是2010年3月18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润合创投资有限公司各持有20%股份,为前三大股东。中融人寿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03月0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等。当事人张大海现任中融人寿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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