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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意外身亡后老板伪造劳务合同骗领工伤保险60余万

    时间:2016-09-12 17:22:04  来源:  作者:

    (通讯员 马文静)老板于栋在员工孙勇工作时间意外触电身亡后,明知自己没有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缴纳社保,仍经由第三方协助,用伪造的劳务合同、租赁合同及相关缴纳社保证明,骗领工伤保险金60余万元。近日,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将于栋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015年8月2日一早,于栋接到客户打来的电话,称他们公司员工孙勇在小区里装摄像头时不小心触电了,于栋心里咯噔一声,赶忙奔去医院,无奈孙勇还是抢救无效死亡。孙勇的意外身亡让于栋慌了手脚,他从来没有与孙勇签过劳动合同、缴纳过社会保险,知道不能申请工伤保险理赔,只得先行赔付了孙勇家属60余万元。

    几天后,在南桥办事的于栋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看到门口贴着广告,专门办理工伤、工亡咨询。于栋推门进去后,接待他的是50多岁的员工陆先军,听于栋讲完后,陆先军给自己的老板兼前儿媳钟海燕打了个电话咨询,钟海燕说没问题,并表示电话里说不清楚要见面后和于栋当面谈。

    俩人约在了钟海燕的律师事务所,听清楚于栋的需求后,钟海燕表示可以代为办理这个工伤死亡事故理赔,交代于栋把公司营业执照、死亡证明、病历卡、60余万的赔偿收据等材料先准备好,并且暂时把公司公章交予他们保管。于栋也想打“擦边球”骗取工伤保险理赔金,于是就一切听从钟海燕的要求,并付了两三千的代理费。

    其实钟海燕、陆先军等人并非律师,而他们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不过是钟海燕向自己的律师朋友借用的牌子而已,他们仅仅根据工伤理赔程序准备相关材料,没有的材料就伪造。钟海燕知道于栋没签过劳动合同,于是就让店里的年轻员工朱龙从网上下载并填写了劳动合同,并由朱龙伪造孙勇的签字;知道于栋的公司注册地在金山,在奉贤没有办法办理社保,为图方便就让朱龙造假了一个奉贤的租房协议,地址就写了朱龙家里;知道于栋没有给孙勇缴纳过社会保险金,就让陆先军凭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在奉贤社保中心进行社保登记及缴费。

    在朱龙备好了办理工伤保险所需要的工伤认定书、劳动合同书、家属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事故外出证明等各种材料后,钟海燕又指使陆先军去具体操作跑腿办理理赔手续。

    陆先军在明知劳动合同和租赁合同是假冒的情况下依旧拿着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因为知道社保中心不受理第三方提交的材料,还冒充成于栋公司的行政人员。

    同年12月,社保中心审核中发现于栋公司为孙勇办理参保缴费的时间均为工伤发生当月,劳动合同建立日期恰发生在工伤前一天,经过前期调查社保中心发现于栋公司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嫌疑,但没有明确证据,因孙勇工伤情形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因此就先行支付了于栋公司60余万保险金,但同时也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前于栋、钟海燕、陆先军、朱龙四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奉贤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孙勇工伤身亡,于栋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为骗取工伤保险理赔金,于栋联手钟海燕、陆先军、朱龙三人,伪造劳动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骗取社保中心60余万元。四名犯罪嫌疑人互有分工、配合协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涉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奉贤区检察院已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骗取工伤保险理赔金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人程序,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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