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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收紧 存量机构注册资本托管有半年过渡期

    时间:2016-10-14 03:21:00  来源:  作者:

    为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日前,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包括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注册资本实施托管等,同时明确对存量机构注册资本托管设有6个月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通知》明确的六方面要求分别为:一是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是注册资本实施托管。机构应在资金雄厚、管理规范、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进行托管;三是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并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足额性、有效性和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退保或降低保障水平;四是商业模式合理可行;五是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六是风险测试符合要求。对机构进行风险测试,综合考察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辨识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全面评估其风险状况。

    《通知》是保监会根据新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按照“简政放权,以管促放”、“严把关口,守住底线”原则制定的,将通过严格前端准入为后端过程管理夯实基础,在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有序投资、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提升机构风险承担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近期实践看,专业中介准入和监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风险跨市场、跨领域传递的隐患增加,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因其实际控制人违法开展理财业务被立案侦查,从而直接或者间接产生关联,监管部门目前已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二是业务许可申请也暴露出准备不充分、软硬件不达标等问题;三是专业中介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偏低,比如一些机构长年亏损,或者资金被关联企业长期占用,机构难以自身资本承担风险等。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通知》出台是为防止出现风险,下一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保监会将依法采取不予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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