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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

    时间:2016-10-28 11:51:26  来源:  作者:

    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如果发生意外身故、残疾和住院医疗等,除了正常社保报销之外,还将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每人每年最高6.68万元。

    10月2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李栋介绍,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疆工作总目标再动员会议决定,为保障新疆各族群众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实施社保惠民工程,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6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但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地区由自治区给予补助。其赔付标准有三项,合计每人年度最高赔付6.68万元。

    据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采取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保险管理模式。人社、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受托商业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经办服务,切实保障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后及时得到赔付。

    下一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将按程序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赔付认定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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