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保险信托 > 新增对提供担保大型企业的要求 全国社保基金细化信托贷款风险管理
  • 新增对提供担保大型企业的要求 全国社保基金细化信托贷款风险管理

    时间:2016-09-27 03:56:14  来源:  作者:

    □本报记者 李超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26日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已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日正式发布实施。此次修订新增“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的条件。分析人士认为,该修订对此类企业提出了具体的条件要求,说明社保基金在信托投资管理上更加注重精细化。同时,此次修订后,投资风险管理的部门分工和责任更加明确,有助于提升投资管理效率。

    2014年6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此次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大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作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担保人,其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同一大型企业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

    在风险管控方面,原《办法》规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信托贷款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管理。此次修订后调整为“股权部负责信托贷款项目的投前风险管理,规划研究部负责信托贷款业务的整体资产配置和整体投资风险管理。股权部和规划研究部对信托投资决策执行情况和已投资项目进行监测和控制,及时报告风险状况,有效处置突发风险事件”。

    信托贷款项目投资指社保基金基于安全性、收益性、合规性的原则,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政策,通过信托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的投资行为。

    《办法》明确,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应具备相应条件。信托贷款投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信托贷款的有关规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由符合条件的银行或大型企业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对项目进行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借款人应符合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等相应条件。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应满足实收资本不低于12亿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等条件。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