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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环相撞车辆 保险责任界定

    时间:2016-12-15 09:05:43  来源:  作者:

    案情回放:2015年8月30日1时20分,富某驾驶陕A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汉中驶向西安途中,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某处时,与汪某驾驶的陕B牌照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并将其推向前与房某驾驶的陕F牌照普通货车及南某驾驶的陕C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汪某受伤,经诊断为左侧第5-6肋骨骨折。交警认定富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房某、南某无事故责任。陕A牌照车所有人为甲运输公司,该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汪某出院后,以富某、甲运输公司、乙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

    原告有权决定是否在同一案中起诉全部交强险承保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案件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是指“交通事故所有所涉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所以,此案不区分交强险所涉车辆在事故中有责还是无责。作为原告的汪某不仅可以将有责一方的驾驶员富某、车辆所有人甲运输公司、乙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还可以将有责方车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还需要起诉事故中无责方交强险承保公司。

    未起诉 责任未必免除

    保险专家认为,虽然原告未起诉全部交强险承保人,未被起诉的房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以及南某车辆交强险公司都应依法承担分项限额赔偿责任,并不因为原告未起诉而获得免除。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先交强后商业"顺序。所以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前,有权提出相应扣减请求。而不是先由乙保险公司在自己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直接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专家介绍。

    记者 蔡蒴 通讯员 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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