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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家族信托源起

    时间:2016-09-21 10:18:10  来源:  作者:

    ―从“白帝城托孤”到清代“托孤遗嘱”

    王伯英

    不同的政治环境、社会文化孕育出不同的信托文化,显现出不同的信托事业模式和发展路径。西方的信托业是在遗嘱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托业务本身的处理往往与遗嘱分不开。中国的信托文化早在三国时代、南北朝时期就有萌芽,信托文化零星的散落于各个朝代却未发展起来,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宗教及文化因素。首先,历代封建王朝都实行“重本抑末”的政策,商品经济极其落后,未形成大规模的财富管理需求,信托发展缺乏客观经济基础。其次,中国历代王朝更迭,都以“均贫富”为由发动,政治局势动荡加剧了财富代际传承的不稳定性。再次,私有产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财富面临很强的政治风险,无法对抗官府的刻意剥夺,政商关系脆弱且不平等。最后,中国古代家文化下以家庭伦理为中心的社会文化特点,以及由此决定的家庭财产关系,使得中国产生了有别于西方的财产继承制度――诸子均分。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导致富人的财富难以集聚,并将继承严格控制在家庭或家族范围内,遗嘱继承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通过遗嘱来传承家庭财产的事实的确存在,但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是受到极为严格限制的。在个人所有权尚未出现,遗嘱不能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环境中,只有“托孤遗嘱”以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管理家产为内容,承担了维护家产和家族延续的功能,最符合当代家族信托的要义。接下来,本文将沿着历史脉络,梳理信托尤其是家族信托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结构原型。

    白帝城托孤的道德绑架

    “托孤遗嘱”的案例最早可追溯到三国时期的刘备“白帝城托孤”。历史长河中,不乏君王临终托孤的案例,君王选择德才双馨的大臣辅政,称为顾命大臣,以顺利完成幼主亲政前的过渡。这些顾命大臣有的成功辅政,有的监守自盗,有的费尽心力最终亡国。如制礼作乐的周公姬旦、指鹿为马的赵高、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诸葛亮、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文天祥。

    白帝城托孤是一个成功的家族企业传承案例。刘备成就蜀国霸业后,为报吴夺荆州、杀关羽之仇,发动对孙吴的进攻,在夷陵之战中为吴将陆逊所败,狼狈逃回白帝城。公元223年,刘备病重白帝城,将其子刘禅和蜀国政权托付于诸葛亮。据《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中记载:“章武三年春,先主于永安病笃,召亮于成都,属以后事,谓亮曰:‘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国,终定大事。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亮涕泣曰:‘臣敢竭股肱之力,效忠贞之节,继之以死!’先主又为诏敕(告诫)后主曰:‘汝与丞相从事,事之如父。’”

    刘备的托孤行为俨然具备了家族信托的结构雏形。在该家族信托结构中,委托人是刘备,受托人是诸葛亮,受益人是刘禅,信托资产为家族产业――蜀国政权。此外,刘备委任另外一位托孤大臣――尚书令李严,充当了信托保护人的角色(图1)。刘备通过完美的家族信托结构设计实现了蜀国政权的平稳交接,避免了兄弟相争、佞臣夺权的悲剧发生,即便在受托人诸葛亮去世后,刘氏集团在国力羸弱、魏吴夹击的环境中,被曹氏集团强势收购,但刘禅依然被封安乐公,寿终正寝,在其死后,安乐公国得以延祀,实属奇迹。

    看似简单的家族信托背后隐藏了精心的设计。首先是历史形成的深厚的信任基础,刘备与诸葛亮两人长期合作,深知诸葛亮德才兼备,专业、忠诚、可靠且道德高尚;其次,刘备赋予受托人诸葛亮超乎寻常的权利――“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并令其子“视之如父”,诸葛亮深受感动,彻底的信任背后是具有一定牵制并兼具道德绑架的信托结构,在客观约束缺失的现实环境下,道德绑架是最好的选择。最后,李严作为信托保护人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监督、制衡诸葛亮的作用,避免其滥用职权,损害受益人利益。刘备选择李严作为信托保护人,有几点考虑:其一,两人属于不同阵营,可以互相牵制;其二,托孤大臣一文一武,有利于政权稳定;其三,李严颇具政治才能。同时设置多位顾命大臣,是古代君王托孤的常用做法,如:顺治皇帝的“六大臣”体制。

    商事信托下的财产保管

    南北朝时期,多年战乱连绵,许多官宦和富商为了保证财产安全,纷纷将其财产委托给寺院里的僧尼保管,并贷放高利贷。到了唐朝,一些大城市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柜坊”的行业,取代了南北朝以来行驶保管职能的寺院。“柜坊”中设有各种“僦柜”,主要受富商巨贾委托,保管重要财物,类似于现代的保管箱业务。“柜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这种具有经营性质的商铺,其实质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商号为受托人的实质性商事信托行为。由于缺乏商业、制度和社会环境的支撑,这种具有现代信托雏形的早期信托形式未能得以延续和发展,“柜坊”因后来受托人信托目的出现问题而被朝廷逐渐禁止。《东堂老》防挥霍信托

    文学源于生活,更是对社会环境的真实写照。秦简夫的元代杂剧《东堂老》讲述一个中国传统的托孤故事:扬州富商赵国器,有个败家儿子扬州奴。赵国器临终时,嘱托东堂老李茂卿好好管教他,并暗地委托东堂老一笔财产,希望在扬州奴需要之时派上用场。赵死后,扬州奴挥霍无度,将家产败光,东堂老用这笔钱购买了扬州奴变卖的家产,在扬州奴醒悟并走上正常经营道路后,东堂老则奉还其全部的家产及收益。

    《东堂老》实际上传播了一种信托观,是一个典型的防止财产挥霍的家族信托。信托架构中委托人是扬州奴的父亲赵国器,受托人为赵国器的朋友东堂老,受益人为扬州奴,信托资产为课银五百锭。与传统托孤遗嘱相比,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受益人并不知道信托的存在;二是,受托人不仅保管还处置了信托财产,用于购置受益人变卖的家产,东堂老归还扬州奴的不单是其受托财产,还包括其财产的收益。

    清代托孤遗嘱信托原型

    秦汉以来的遗嘱区分为三种:一是处理家庭和家产关系的附加形式的遗嘱(如阄书遗嘱、立继遗嘱和养亲遗嘱);二是家产归属已定,但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管理家产(如托孤遗嘱);三是因无子且无法立继时,为了维持家产的完整和祭祀,不得不采取特别手段,如收养异姓子、托付兄弟祭祀等例外的遗嘱。中国自古以来存在分家制,故第一类遗嘱的存在较为普遍。托孤遗嘱的背景都是家里没有成年男子,但又有未成年子孙。如果子孙已成年,只需交付家产,无须托付外人。而如果家里没有子孙,则只能通过立继、招赘等来延续家业。托孤遗嘱需要解决的,不是家产的归属问题,而是指定未成年子孙的监护人和委托管理家产。

    托孤遗嘱可追溯到三国时期,但历史资料中关于托孤遗嘱文书的记载甚少。清代以前的托付遗嘱虽缺乏确切的遗嘱文书加以佐证,却可从被记录的诉讼案件中寻得蛛丝马迹。《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收录有一件五代初期的遗产诉状――女子孔三子状告姑母拒不移交遗产。诉状原文内有:“其父临终,遗嘱阿姊二娘子,缘三子少失父母,恐后成人。忽若成人之时,又恐无处活命。嘱二娘子比三子长成时节,所有些些资产,并一仰二娘子收掌。若也长大,好与安置。其阿姊二娘子日往月直,到今日全不分配。”诉状表明,父亲去世时,女儿年幼,于是遗嘱将家财托付给姐姐,嘱咐其抚养幼女。该案中不但有托孤遗嘱,还有财产的委托管理,诉状中列举了亡父遗财,说明遗嘱中可能记录过遗产细节。

    清代徽州文书中记载了三例托孤遗嘱:乾隆五十六年王云樟托孤遗嘱、乾隆三十八年洪廷托孤遗嘱、嘉庆十九年曹以玉托孤遗嘱。三份遗嘱分别托孤于儿媳、女婿和侄儿。尽管遗嘱文字有所脱落,但可大致内容可见:曹以玉将继子兆亨托付侄儿曹元里照应,并将家产一并托付元里管理。遗嘱明确约定了归还家产及支付报酬等事宜,约定兆亨成婚之日,元里应将家产“原物交还”,并将家产中二十八秤田租作为照管的报酬,当年秋收后交元里管业。

    综上所述,清代的托孤遗嘱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以抚养和保护未成年子孙为目的设立;其二,系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自愿达成合意的合同关系,受托人可以是家属、亲属和朋友;其三,以委托管理家产为主要内容,可以指定监护人。托孤遗嘱可以约定监护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内容,但也可与监护义务相剥离,如洪廷遗嘱,家中尚有祖母在世,女婿可稍卸抚养责任。其四,托孤遗嘱以子孙成年为终止条件,受托人应交还家产管理权,监护责任相应终止。可见,清代的托孤遗嘱以书面形式清晰地约定了受托人责任和义务,俨然已具备现代家族信托合同的雏形。

    小结

    “托孤遗嘱”主要表现为如下特点:委托资产以金钱和田产为主;受托人为值得信赖的亲朋好友或下属;受益人为家庭成员主要是子孙后代;主要目的是实现财富传承。这种以遗嘱形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现代家族信托的基本功能。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约束,这种信托契约仅是一种道德关系而非经济关系。由于缺乏客观约束,受托人的选择是信托成败的关键因素。《论语・泰伯》中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君子人与?君子人也!” 可见在儒家思想中,“托孤寄命守节”是受托人的基本素养,“托孤”在古代指的是将没有父亲的未成年孩子托付给受托人照料,“寄命”是把家族事业、产业的权力和命运寄托、委托给受托人,“守节”指的是临危不变,是一种道德要求。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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