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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建工程离不开保险“防护”

    时间:2016-12-20 01:32:00  来源:  作者:

    发生于江西丰城,导致74人罹难的“11・24”发电厂事故,一度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在悼念逝者的同时,此事也彰显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下所潜藏的巨大风险。好在近日有报道称,工程方此前投保过工程险,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补偿。

    不过,鉴于事故时有发生,基建工程领域务必警钟长鸣,尤其时值年底,我国发力大基建,11月中旬披露的数据显示,近一个月国家层面的基建项目投资额超过3500亿元,对于安全问题更应上心。其中,借助保险产品来分散、转移风险,确属基建企业必修之功课。

    建工险不可缺

    提及对工程活动加以保障,建筑工程保险是不可或缺的首要一环,该险种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业内人士介绍,建工险的保险责任相当广泛,可概括为两大部分:

    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 包括基本保险责任(承保洪水、地震、海啸、暴雨、风暴等自然灾害造成物质的损失;雷电、火灾、爆炸、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等引起的意外事故;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引起的人为风险),以及附加特别保险责任(因投保人特别要求或工程有其特殊性质,需要增加的额外风险保障)。

    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指在保险期间内,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至于保险期间,据了解,建工险的保险期间包括从开工到完工的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一些大型综合性工程,由于各个部分的工程项目是分期施工的,若投保人要求分期投保,经险企同意后,也可分别规定保险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建工险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分为两种情况:自工程破土动工之日或自被保险项目原材料等卸至工地时起,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而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分为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建筑工程完毕移交给所有人时、所有人开始使用时等几种情况,同样以先发生者为准。

    此外,在保险期限内,若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由投保人提出申请并加交保费,险企可签发批单,以延长保险期限。建筑工程完毕后,一般有个保证期,期间若发现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承包人需根据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就此,通过加交保费,保险公司也可为建工险的投保人承保保证期责任。

      安工险添保障

    除了破土建设,安装工程也是基建项目中的必要环节,此间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虽然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整个安装过程有关,但只有到安装完毕后的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各种问题和施工中的缺陷才会充分暴露出来。因此,作为与建工险同属综合性的工程保险业务,一款名为安装工程保险的产品,可为基建企业添加保障。

    据了解,安工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在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以及为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均属安工险的适用范围。被保险人可以是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也可以是被安装机器设备的制造商、负责提供被安装机器设备的供货人、技术顾问。此外,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也可以作为安工险的被保险人。

    值得一提的是,为完成安装工程而使用的机器、设备等,以及为工程服务的土木建筑工程和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物、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场地清理费,均可作为安工险的附加项目承保。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投保安工险的基建企业而言,虽然将为获得该险种的保障付出“额外”的保险费,但能提高损失的控制效率,不会因为意外事故或灾害导致工程投资超出计划,出现追加投资困难的窘境,使工程项目能连续稳定地进行,减少工程所有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最终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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