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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中国信托登记公司三大条件已成熟

    时间:2016-10-19 03:30:01  来源:  作者:

    证券时报记者 杨卓卿

    在信托业界人士的期盼中,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简称“中信登”)渐行渐近。

    由于历史原因,国内信托行业基础设施较为薄弱,长期缺乏统一的信托产品登记和交易平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市场的高效运行。

    目前,信托产品登记现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两个平台,信托产品交易则通常依托陆金所、北金所等各类资产交易所或信托公司自建平台进行。

    一方面,市场分割使得产品登记、公示、信息披露、流转、兑付、清算缺乏统一的规范要求,难以有效厘清信托产品的投资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责任。这不利于充分披露产品风险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定价,制约了信托市场按照“卖者尽贵、买者自负”的原则高效运行。

    信托业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独特制度优势在于《信托法》确立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继而能够实现破产隔离、受益人权利有效保护等制度功能,而信托财产独立性主要是通过信托登记制度来实现的。

    另一方面,交易欺诈、违规出具兜底承诺或非法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借机滋生,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途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采取监管措施,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时至今日,设立中信登的以下三大条件亦日趋成熟。

    首先是政策支持。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设立中信登是落实国务院政策精神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全国性信托产品登记平台,形成统一的信托产品流转市场,让市场发挥风险配置和风险释放的决定性作用,从而形成合理的风险负担机制,是化解信托业风险的核心手段和长效机制。

    其次是市场需求。截至2016年8月末,我国有68家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达17.69万亿元,信托产品交易流转需求巨大。设立中信登,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有利于完善信托配套制度建设,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通过设立中信登,可以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这两个分割的平台有效整合,充分利用现有数据及技术资源,实现信托产品统一登记。

    再次有成熟经验。在国内,我国已经设立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对债券和股票进行登记,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可以充分借鉴上述公司建设经验。

    在国际上,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德国等)都建立了以信托登记为主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对于维护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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