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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善信托和基金会哪个更有用?

    时间:2016-11-09 04:33:22  来源:  作者:

    目前大部分慈善基金会都不敢轻易涉足投资领域,因此保值增值现状不容乐观。相比之下,信托公司更擅长投资运作,有利于实现慈善信托“自我造血”。

    粤财信托 陈娴 邱贤丽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生效,其中,慈善信托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一直以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实施主体是基金会。那么,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与慈善基金会之间究竟是竞争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呢?本文分别从成立、运作、信息披露等角度对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进行对比。

    慈善信托可实现

    捐赠财产破产隔离

    发生捐赠行为时,捐赠财产所有权转移到基金会名下,捐赠财产丧失独立性,故基金会无法实现捐赠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

    反观慈善信托,据《信托法》第16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由此奠定了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

    慈善信托委托人的捐赠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分开的,即使受托人破产也不会被列入破产财产。而且慈善信托设立后若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慈善信托可依法置换受托机构,不会影响慈善信托的存续以及慈善目的的最终实现。

    税收优惠政策

    存在差异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其慈善信托的种类、税收优惠等各方面很成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慈善信托本身就是公益团体,而在我国,慈善信托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属于社会团体,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具备开具捐赠发票的资格。这是当前慈善信托遇到的难题,立法层也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我国《慈善法》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换而言之,经报备的慈善信托是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但《慈善法》并没有条款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作出说明,相信后续将出台实施细则作补充,以扫清慈善信托的税收障碍。

    在展业中,慈善信托可通过与基金会合作,例如引入基金会作为慈善项目的运作方来解决捐赠发票开具的问题。此外,慈善信托属于契约性产品,而非法人主体,在捐赠财产管理过程中不需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而基金会需要就捐赠财产管理所得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

    捐赠财产的

    保值增值存差异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基金会的投资渠道做具体限定,但明确了基金会财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践中由于基金会人力和投资经验有限,且《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目前大部分基金会都不敢轻易涉足投资领域,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增值现状不容乐观。

    据基金会中心网中共收录的4235家基金会的数据显示,2014年4235家基金会共实现425.93亿元收入,其中依靠投资增值的收入约为28.64亿元,占比仅为8.4%。截至2014年年底基金会净资产的分布情况显示,有503.91亿元为货币资金(一般以活期存款方式存放于银行),即近47.7%的基金会净资产处于沉睡状态。

    基金会的投资一般委托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进行。4235家基金会中仅有1350家基金会有投资行为,合计投资金额为460.77亿元,平均投资收益率为6.17%,较好地实现了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中,通过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的金额约为83.51亿元,平均投资收益率为7.9%,高于有投资行为的基金会的平均投资收益率。

    相对于基金会而言,信托公司更擅长投资运作,能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通过投资组合实现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慈善资产的“自我造血”,从而使更多资金投入到慈善事业中。

    管理运作各有优势

    慈善信托的管理运用优势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慈善信托在账户管理方面更加完备,每个慈善信托都有对应的信托专户(银行账户),用于接受委托人捐赠款和实施慈善项目拨款,确保捐赠资金专项专用。

    账户是源头,管住账户就管住资金,慈善信托通过专用账户,将慈善资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相隔离,与其他信托产品相隔离,由保管银行负责监管,定期出具保管报告,这些都是基金会无法做到的。

    其二,慈善信托受民政部门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且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加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监督,透明度较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监察人负责监察慈善信托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定期或不定期就慈善信托的运作情况发表监察意见,必要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

    基金会的管理运作优势体现在慈善项目实施方面。作为我国长期以来慈善事业的主要实施主体,基金会在受益人的筛选、慈善项目于运营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综上,可以发现信托公司和基金会在较大程度上有着天然的互补性。基金会在小额公众捐赠资金的募集和慈善项目的实施上具有优势,而慈善信托在面对诸如企业、高净值人群的大额捐赠和慈善财产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具备优势。笔者认为,信托公司与基金会在开展慈善事业上并非相互竞争的,相反,两者可发挥各自优势,设计相应的合作模式开展慈善事业。

    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生效以来,先后有多家信托公司成立慈善信托,首批成功备案的9个慈善信托中,就有8个采用“信托公司+基金会”的运作模式。在这8款慈善信托里面,信托公司均作为受托人,基金会则基本扮演慈善项目执行方的角色,少数基金会还承担了委托人的角色。相信在未来,以慈善信托为载体,“信托公司+基金会”的业务模式必将成为慈善事业开展的主流方向,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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