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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鼠仓曾宏案终审 保险系7起案件4起在国寿体系

    时间:2016-10-28 07:08:00  来源:  作者:

    水平一般,趋同累计成交4.3亿,获利119万

    杨倩雯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市场俗称“老鼠仓”。“老鼠仓”违反了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破坏了资本市场的秩序。而保险资金已与证券投资基金等构成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

    除了时不时爆出“老鼠仓”的基金、证券行业,“捕鼠风暴”自然也不会对在资本市场中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保险公司“手软”。

    在2014年曾引起轩然大波的国寿养老权益类投资前负责人曾宏“老鼠仓”一案近日有了最终结果。《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曾宏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活动,累计买入、卖出趋同成交金额达人民币4.3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9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万元。虽然曾宏曾经上诉,但最终被驳回。

    而近日,又有一起累计交易金额1.2亿元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人员刘某“老鼠仓”案件被上海市公安局通报。

    事实上,从公开资料梳理来看,2013年至今保险业已爆出7起“老鼠仓”事件,虽然频次、金额相比基金、证券行业仍然较少,但是这无疑也给保险公司的内控敲响警钟。而随着大数据的运用,这些险资“硕鼠”也变得愈加无所遁形。

      曾宏案细节披露

    2014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对外通报,2009年2月至2013年5月,担任某保险公司权益投资部门总经理的曾某利用所掌控的未公开信息,操控“老鼠仓”并非法牟利,并于2014年3月被抓捕归案。

    尽管当时中国人寿表示对案件并不知情,但种种迹象显示上述的曾某就是国寿养老权益类投资前负责人。

    而随着庭审的结束,曾宏案的细节也随之浮出水面。

    本报获得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2月至2013年5月间,曾宏在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投资团队高级经理,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高级经理、投资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团队总监等职期间,利用因负责管理相关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称“年金账户”)而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包括年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名称、数量、价位以及买卖时机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据了解,曾宏利用手机、平板电脑等工具,操作其实际控制的“王冬炎”的股票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年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97只,趋同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2.35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趋同卖出金额共计2.03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19.95万元。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曾宏被查获归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曾宏的家属代为退缴钱款118万元。

    基于以上情况,曾宏在2015年12月一审被认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报获悉,曾宏在一审后曾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进行上诉。“一审判决对于趋同交易所涉金额的认定存在适用标准的错误,趋同性的认定标准应限于"先于或同期于",不应包括晚于年金账户2个交易日的买入和卖出金额;曾宏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量刑过重。”曾宏辩护律师表示。

    但法庭经审查认为,在案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法律部门出具的协查结果等证据能够证明,证券业内对“同期”的理解不等于“同日”,从交易时间上看,同步或稍晚交易的情形均属于“同期”的范畴。

    而曾宏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达人民币4.3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9万余元,其犯罪数额已超过相关法律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曾宏作为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曾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非法所得已由家属代为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

    因此,曾宏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判。

    险资“硕鼠”考验险企

    如果说在几年之前被曝的“老鼠仓”事件还基本集中在基金、证券行业,那随着保险行业的可投资资产不断增加,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地位的不断上升,保险资管也屡次出现“硕鼠”。

    上月末,上海警方表示,刘某在担任某知名保险公司“传统保险产品”投资经理期间,在自己管理的产品账户预备投资股票之前,利用自己朋友卜某的资金操盘证券账户,先行交易与该产品账户相同的股票,累计交易金额高达1.2亿余元,已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事实上,算上这起最新的险资“老鼠仓”案件,根据公开资料粗略统计,保险业至今已爆出7起“老鼠仓”事件,其中4起发生在中国人寿体系。

    2013年2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投资经理夏侯文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被立案调查。根据公诉材料,其累计股票成交额7037万余元,通过卖出股票交易的差价获利1145万余元,亏损192万余元,此外分得股票红利5万余元,实际获利957万余元。这是证监会披露的首例保险从业人员“老鼠仓”事件。

    2014年3月,平安资管股票投资部原副总经理张治民又被曝“老鼠仓”事件,一审时控方起诉称其通过其妻及他人账户趋同交易深天马A、湖北宜化(000422,股吧)、徐工机械(000425,股吧)等140只股票,累计趋同成交额人民币13.42亿元,获利2861万余元。但张治民后对成交金额表示异议进行上诉。

    而另外4起“老鼠仓”案件,均发生在中国人寿体系。除了上文提到的曾宏以外,国寿资管股票投资部前总经理邓瑞祥、国寿资管原投资经理张颢,以及国寿资管股票投资部前副总经理欧海韬都在2014~2015年期间被曝“老鼠仓”案件。根据公开资料计算,这4起案件买入、卖出趋同交易总额超过25亿元,盈利在4500万元左右,且趋同交易时间基本从2008年~2009年开始,持续时间从一年到四年不等。

    “老鼠仓”挑战险企内控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市场俗称“老鼠仓”。“老鼠仓”违反了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破坏了资本市场的秩序。而保险资金已与证券投资基金等构成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保险资管公司的投资经理和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一样管理着巨额资金,其“老鼠仓”行为,危害同样严重。

    从过去的案例来看,尽管“老鼠仓”多属于个人行为,公司并没有受到法律上的牵连,但是如何防止险资“硕鼠”这种不光彩的事件出现在自己的公司仍然考验着各大保险资管公司。

    一名大型保险资管公司高管对本报表示,与基金行业不同,保监会对于保险资管投资人员是否能买卖股票并没有明文规定,现在各公司是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来针对“老鼠仓”各自实行内控政策。

    上述高管表示,在保险业“老鼠仓”出现之前,公司里已经采取了固定电话全部录音、投资人员交易时间手机上交等措施,不过公司允许投资人员进行股票交易,但是前提是包括所有直系亲属在内的账号在公司备案,且所有买卖都需报告。

    另一些保险资管公司则有不一样的做法。一名保险投资账户经理对本报表示该公司并不允许投资人员进行股票交易。而另一名保险资管公司高管则表示,公司之前不要求对投资人员的手机在交易时间做上交的处理,但2014年险资几次“老鼠仓”爆发之后,就开始做上交的要求。

    据了解,2012年在保监会推出的险资13项新政中,其中一个就是《关于加强保险资金公平交易防范利益输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股票投资禁止性规定,明确公司分管投资的负责人以及核心研究、投资、交易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禁止投资股票,人员名单由公司自行确定,并报告中国保监会。”但和其他新政不同,该文件至今未正式出台。

    “基金行业也已经对从业人员的投资限制有所放开,保监会如果简单"一刀切"并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上述高管表示。

    而在2014年几次险企“老鼠仓”出现之后,保监会也曾对保险资管进行过一次紧急排查。

    然而,上述保险资管高管和账户经理均表示,尽管公司已经采取了所能采取的内控措施,但内幕交易更多的是道德风险,从公司层面上很难完全事先防范。

    不过,他们认为,目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威慑投资人员“老鼠仓”行为的一大利器是证监会的大数据。

    据上海公安表示,上月刘某的1.2亿元“老鼠仓”案件的破案起点就是证监会通过大数据监测发现的账户交易异常行为。

    “现在监管机构的大数据那么"牛",一查一个准,反正我是肯定不敢做"老鼠仓"的。”上述账户经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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