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百色6月16日电(通讯员 覃红亮)广西百色市隆林县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黄吉某,为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和违规拨付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款,而向该镇党委书记(后为某局局长)黄某某(另案处理)行贿34万元。近日,经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查,黄吉某于2010年5月,通过关某(另案处理)介绍参与了隆林县新州镇妈文新农村建设项目,并签订了农村建设项目垫资开发的工程分包合同,负责妈文新村的桥梁、球场、道路硬化、部分河道防护墙等基础工程项目。
黄吉某为了谋求项目完工后非法获取农村集体土地,与关某一起共同向时任新州镇党委书记的黄某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以获得该镇与妈文新村相连的民族四社的30亩农用土地的开发权。
2011年春节期间,黄吉某得知黄某某的父亲在百色市某医院做手术,又送给黄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0年4月,黄吉某承建了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为获取工程款,于2011年在时任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的黄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得以补办申报手续。
2012年5月15日,广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隆林县2010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将原计划新州镇含山村妈文屯的新建沥青油路和桥梁变更为修建防护墙和水泥路。
2012年9月某日,被告人黄吉某将13万元人民币送给黄某某。
2013年2月,黄吉某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被列入政府采购计划,11月26日,黄吉某获取该项目工程款108.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吉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合计人民币34万元,构成行贿罪,逐作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