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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毒贩醉驾后冒用哥哥身份 检察建议促成案件重审

    时间:2019-05-14 21:12:52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卢志坚 范伟义 张江波

    毒贩醉驾后冒用哥哥身份

    江苏连云港:一案多查跨省监督纠正一起错案

    毒贩在被警方网上追逃期间,又因醉驾被查获。为逃避刑责,他冒用相貌相似的哥哥身份承担醉驾罪责。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贩卖毒品案中,发现并监督纠正这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认罪服刑案件。

    近日,记者从赣榆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向河南省周口市某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对方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19年4月24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该院已收到再审决定书。

    阅卷发现事有蹊跷

    2019年1月4日,赣榆区公安分局向该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一案。陈某甲是赣榆区青口镇的一个农民,这起案件的案情看起来也很简单:2015年11月的一天,陈某甲伙同两名同案犯贩卖毒品,在交易时被警方发现,陈某甲仓皇外逃,东躲西藏三年后被警方抓获。

    承办检察官在阅卷时发现,陈某甲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中有一次提到,他曾于2017年3月在河南省周口市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后冒用自己哥哥陈某乙的身份信息认罪服刑。检察官察觉到事有蹊跷后,仔细查阅公安机关的其他讯问笔录,却发现此事未再被提及。针对这一疑点,承办检察官在提审过程中,重点讯问了该起危险驾驶犯罪的相关情况。

    “刚开始的时候陈某甲情绪比较抵触,不愿意多说。后来我告知了他相关法律规定。他所贩卖毒品重量超过5公斤,数量巨大,即使考虑危险驾驶罪的前科,对其之后的定罪量刑影响也微乎其微。但对于他所冒名顶替的亲哥哥陈某乙就不一样了。”检察官告知陈某甲,这起案件会令无罪的陈某乙承担有犯罪记录的不利后果,对其以后的生活、工作造成不可预见的影响。

    在检察官晓之以利弊后,陈某甲终于将其在河南省周口市醉酒驾驶以及被判刑的经过详细供述。

    为逃避重罪,他决定“李代桃僵”

    2015年11月8日,陈某甲伙同王某、高某一起贩卖毒品。在G25高速公路淮安南出口接收毒品的时候,高某被赣榆警方当场查获,陈某甲和王某仓皇驾车逃跑。后经鉴定,当场查获的冰毒重量达5068.77克。

    2015年11月8日,赣榆区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陈某甲立案侦查,并对其网上追逃。

    逃跑之后,陈某甲来到周口市,并一直以事前窃得的哥哥陈某乙的身份证在当地生活。

    2017年3月6日,陈某甲在周口市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地交警查获。因自知是重特大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为逃避追捕,他索性冒用哥哥陈某乙的个人信息来接受刑事处罚。因陈某甲、陈某乙二人是亲兄弟,部分体貌特征相似,且被查获的陈某甲对危险驾驶罪供认不讳,所供述的个人信息也与实际相符,所以没有引起办案民警的怀疑。就这样,该案以陈某甲自报的身份信息进入了刑事诉讼环节,最终其被周口市某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12月7日,陈某甲在周口市一购物广场被民警盘查时,自称陈某乙并出示身份证,民警查验身份证发现与本人不符。民警将其带回单位核实后,发现其真实身份为陈某甲,系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周口市公安机关随即将相关情况通报赣榆区公安局,同日陈某甲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9日,赣榆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陈某甲。

    在提审中,检察官发现2011年陈某甲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某区法院判刑。这一犯罪事实事关陈某甲是否构成累犯,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文书,确定其释放时间,以判定其是否构成累犯。同时,为了防止陈某甲因自身犯贩卖毒品极有可能判处死刑,而将其近亲属的犯罪行为揽到自己身上,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调取陈某甲在周口市看守所进出所的相关材料,以及其哥哥陈某乙的相关户籍、前科材料。

    跨省监督,检察建议促成案件重审

    2019年3月5日,赣榆区公安局在补充相关材料后将陈某甲贩卖毒品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检察官通过审查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资料,确认陈某甲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供述是真实的,且因2011年在深圳故意伤害构成累犯。

    针对上述问题,赣榆区检察院决定向周口市某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将调取的相关资料一并寄送。该法院在接到检察建议书和相关材料后,即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并派法官来赣榆区核实相关情况。法院经调查核实,于2019年4月24日决定对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启动再审程序,并将再审决定书邮寄赣榆区检察院。赣榆区检察院随即将陈某甲贩毒案移送连云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是连云港检察机关首例向外省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法院启动再审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江苏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海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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