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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读书笔记|类型化研究法律程序不同“面孔”

    时间:2019-05-18 14:59:11

    来源:正义网

    作者:桂林

    达玛什卡教授被誉为“比较法桥梁和顶峰攀登者”,而《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下称《面孔》)一书可以说是达玛什卡教授的巅峰之作,是比较刑事诉讼法研究的经典之作。应该说,此书的研究视角是全新的、研究方法是全新的,其研究结果的震撼之处绝不仅仅在于比较刑事诉讼法本身的价值,它开创了研究法律制度的一种崭新思路,这对所有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研究都是大有裨益的。

    客观地说,达玛什卡教授在比较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与其特殊的治学历程密切相关。作为一名欧陆法律专家,1966年至1968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担任比较法教授的经历,使得他能够近距离接触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正是这种在两种不同文化制度之间的来回穿梭,带给了他突破偏狭认知的境界,从而在新的高度上总结了突破认知式的反思结果。

    在展开全新研究进路之前,达玛什卡教授首先简要勾勒了传统上司法制度研究进路的不足之处。例如:他指出对抗制与纠问制这一追随者众多的区分路径,一旦超出这一组概念的核心涵义,不确定性就产生了。抗辩式诉讼程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会屈从于当事人的意愿?在纠问式诉讼程序中,官方的控制究竟有多普遍?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不清楚的。实际上,这一组概念当中包含百宝箱式的特征组合越多,就越是表明这种二元对立式的分类法是不确定的或含混的。英美法系各国和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人都倾向于在抗辩式诉讼制度和纠问式诉讼制度这一主题之上添加许多本土的变量。最终的结果是,究竟把哪些具体的特征归入抗辩式诉讼程序或者纠问式诉讼程序之中,其标准是很不确定的。

    走出这一困境的出路就是宣称建立在不同经济基础之上的程序制度之间存在的相似性仅仅是一些表面现象。达玛什卡教授转而对现存的程序进行某种分析化学式的研究,他将影响法律程序的因素或称“原子”概括为科层型权力组织、协作型权力组织、政策实施、纠纷解决。首先,达玛什卡教授指出,程序性权力的组织方式对法律程序有着某种非常明显的影响,他将权力的组织划分为科层式理想型和协作式理想型,并详细阐述了科层型和协作型官僚体制下的法律程序的涵义和特征。紧接着,达玛什卡教授基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原理将国家的类型划分为回应型国家和能动型国家,并进一步概括出两种类型的国家所对应的法律程序的目的分别为纠纷解决和政策实施。在此基础上,他指出纠纷解决型程序和政策实施型程序的规制特性、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基础、当事人对程序的控制、决策者的理想位置、律师的地位等。至此,便完成了法律程序制度的解构任务,实际上,法律程序解构的结果是一种纯粹的风格类型。

    然而,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混搭的世界,而研究纯粹的风格类型的意义就在于,我们不会因为自己饮用的是拿铁而忘记纯牛奶和纯咖啡的存在。进而,法律程序的解构并非研究的目的,正如比较的目的在于认识自己,对影响法律程序的因素进行分析化学式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考察不同司法目标与植根于不同权力组织类型中的各种特征之间的互动,是如何塑造出不同的程序特征的。当两种权力组织和两种程序类型结合起来的时候,所导致的组合结果为科层型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科层型权力组织的纠纷解决程序、协作式官僚组织中的纠纷解决程序、协作式官僚组织中的政策实施程序。在阐述不同类型的程序时,达玛什卡教授指出与之相适应的不同国家的程序模式。应当说,此种基于纯粹风格基础上的混合或重组使得这一概念的解释力大大增强。即使从微观意义上说,根据掺入不同因素的多少,其实法律程序的类型可以说是变化多端的。但这种将眼光过度拘泥于细枝末节的差异,将使得比较两事物之间的共性变得异常艰难。不可否认的是,根据不同因素所占的比率,完全可以将现存的法律程序归入上述的四种程序类型之中。

    当然,我们无法期待这种类型的分析为我们提供其力不能及的东西,正如达玛什卡教授所说的,当我们指出一栋建筑是某种特定风格之典范,或者是某些风格之混成品的时候,并不表示我们说出了这一建筑所独有的特性。因为,对于个体特殊性的考察,只有在获得了用一般性概念来关照和讨论个体问题的概念工具之后才可能进行。

    总体来说,达玛什卡教授关于法律程序的解构与重组无疑是非常成功的。但是类型化的研究,必然要对社会中鲜活的程序素材进行裁剪,以便于建立自己的理论模型,这样也导致了对社会中发生的诸多情况无法作出解释。毋庸讳言,达玛什卡教授的论述也无法摆脱类型化研究本身的弊端,他在第二类分类中将影响法律程序的因素二元化为纠纷解决和政策实施难免存在过于简单的质疑,但瑕不掩瑜,正如格雷・弗里曼在该书中文版的评价选摘中所言:“一种原创性的、极有说服力的司法制度的类型学……而处于一种独一无二的地位”。因此,我们在品读达玛什卡教授的《面孔》一书时,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视角,不可照单全收,因为知晓其不足是避免重蹈覆辙的前提。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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