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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重庆市发布2018年卫生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9-03-05 17:42:29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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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4日17时40分讯(记者 冯司宇)今(4)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从重庆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获悉,2018年,重庆市共查处公共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医疗卫生监督等领域违法案件7135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85件,其中给予警告4458件、罚款6139件,罚款金额1628.4万元,停业整顿1件,吊销许可证5件,移送司法机关21件。

    根据《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评查标准》,通过集中评查,交叉评选的方法,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评选出以下具有代表性的2018年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一:个体诊所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许可证被吊销

    2018年10月,万州区卫生计生委接网络舆情举报,称陈志英西医内科诊所涉嫌对外承包。经调查核实,陈志英与梅中其签订有“合作协议书”,陈志英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梅中其负责经营管理。万州区卫生计生委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连锁口腔医院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 被罚款10万

    2018年8月,沙坪坝区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拜博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门诊部开展X射线影像诊疗活动,从事放射工作的魏某、杜某某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且有逾期不整改的情节。该门诊部被罚款10万元。

    案件三: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被处罚

    2018年1月,九龙坡区卫生计生委接群众投诉,称在重庆博爱医院行人流术后,身体受损严重。经调查核实,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既未核准登记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也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通过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收入22334元。该院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334元,罚款893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被处罚

    2018年7月11日,江北区卫生计生委接群众网络举报,重庆三一八医院无精神科诊疗资质,欺骗消费者。经调查核实,该院擅自开展精神卫生诊疗活动,违法收入260828.41元。该院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0828.41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非医师进行“穴位注射”被处罚 纳入失信“黑名单”

    2017年,石柱县卫计委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发现陈大奉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却通过“穴位注射”为患者诊治疾病。石柱县卫计委对其作出了没收其非法行医使用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行政复议和催告,陈大奉仍不履行。石柱县卫生计生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罚没款8.12万元及加处罚款8万元,共计16.12万元。2018年11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因陈大奉无可执行财产,在只执行了1万元,尚有151200元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将陈大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案件六:非医师药房“坐堂行医” 被罚6.1万

    永川区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田时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擅自在“永川区万泰药店”坐堂行医。区卫计委依据法律法规对田时雨进行了罚款6.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诊所 药品器械和违法收入被没收还要再罚1万

    2018年3月8日,涪陵区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涪陵张小强诊所”的张小强医生为执业助理医师,仅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收入12495.78元。涪陵区卫计委于对其作出了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2495.78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超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被罚两万元

    2018年3月1日,丰都县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重庆丰都糖酒有限公司开心超市分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该县卫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直饮水设备卖进学校被处罚

    2018年3月,渝北区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小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清钶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直饮水设备铭牌内容与设备外观标识不一致,且销售方不能提供该直饮水设备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该区卫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罚款7500元,相关设备被立即召回。

    案件十:酒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被联合查处

    2018年11月8日,南岸区卫生计生委、区旅游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等联合专项检查时发现,重庆小吉必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其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相关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南岸区卫生计生委对该酒店处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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