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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市学校食堂将建设视频监控信息化系统 家长可通过手机实时监督

    时间:2019-06-26 00:00:00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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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6日讯(记者 王春颖)在26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宝田作关于《哈尔滨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审议建议的报告(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就提升哈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家长担心疑虑的问题为立法导向,明确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了学校食堂视频监控信息化建设,对为学校供餐的配送单位的责任作了详细周延的规定,要求学校选择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为学校供餐,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据悉,《规定》所称“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及托幼机构。并明确,学校将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建设视频监控信息化系统

    《规定》强调,哈市人民政府将为学校食堂建设视频监控信息化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在学校食堂食品贮存、烹饪、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通过网络平台实时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实行食堂视频监控信息化建设的学校名单。学校应当保证食堂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向家长公布视频监控二维码。家长可以利用手机终端,对食堂加工制作食品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对食堂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学校未保证食堂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处以一万元罚款。

    选择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

    《规定》明确,学校须对其食堂加工制作的食品安全负责。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许可载明的项目进行食品加工制作。学校委托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单位食堂或者中夹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类许可,并且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中进行招标。学校应当监督受委托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哈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配餐单位)的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等级,并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学生订购营养配餐的,应当选择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学校应当向家长公布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名单,组织家长投票选出三至五家配餐单位。学校应当根据家长投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综合供餐能力、配送时间、配送距离、食品安全信用情况等因素确定配餐单位,必要时可以邀请家长代表参加实地考察。学校应当将确定的配餐单位情况向家长说明,并将名单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利用订餐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配餐单位财物,不得将学校教师的配餐费用转嫁由学生承担。

    学校未选择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为学生供餐的,责令改正,将处以三万元罚款;配餐单位转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的,责令改正,将处以五万元罚款。

    严惩学校食堂和配餐单位的这些行为

    《规定》指出,学校食堂、配餐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使用散装食用油;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等。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配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提供食品存放场所并采取保温措施,在存放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是未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委托社会力量承办食堂;未向家长提供食堂视频监控二维码;未按规定的程序选择配餐单位;将学校教师的配餐费用转嫁由学生承担。

    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照品种将留样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四十八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检测需要,并符合国家要求。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处以二万元罚款。配餐单位未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车辆配送食品,在配送前未清洁配送容器、车辆车厢,或者未对盛放成品的容器进行消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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