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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空坠物,公安机关应依法查清责任人

    时间:2021-01-11 19:30:00

    来源:长江日报-长江网

    作者:夏晶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11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2020年7月,社区居民老张在社区内行走时,被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伤,住院治疗花去数万元。当日伤人花盆是大风刮落的,不知是谁家的,老张一家不知该怎么维权,找到社区律师求助。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何纯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何纯律师介绍,民法典在事前救济方面规定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后救济方面规定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尽可能地发现具体侵害人或者缩小可能侵害人的范围,便于受害人主张权利。

    他建议,首先小张应该向社区所在地派出所报警,由派出所进行调查,尽力找到实际侵权人;同时搜集本案起诉相关材料,如老张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发票、事故现场照片、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将居民楼内的所有业主起诉至法院。

    法律小贴士

    物业不尽责也要被追责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强调,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编辑:张玲】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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