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自赤峰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了解到,赤峰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都有明显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对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全市城镇最低生活平均保障标准提高至572元/月,比上年增加74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平均保障标准提高至3833元/年,比上年增加525元;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平均标准为952元/月,与去年持平;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分散供养平均标准提高至743元/月,比上年增加15元;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平均标准为8000元/年,与去年持平;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平均标准提高至4983元/年,比上年增加983元;今年新增加了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分别为993元/月和373元/年。
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棚户区改造后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按规定提高补助水平。同时,将棚户区改造后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服务。此次提标,赤峰市各旗县区将在2017年5月底前按照新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