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解裕涛)9月17日,记者从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石女士身份信息被侵害一案,法院判被告公司赔偿石女士损失1000元。
近日,家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石女士去相关部门办理低保时被告知其是某公司的监事,不能办理低保。石女士很纳闷,她对此并不知情,所以去找这家公司,但是该公司并不在注册地营业,于是石女士将该公司起诉至包头昆区法院。
按照石女士提供的公司信息,昆区法院法官在工商管理部门查阅了该公司的设立信息。2016年1月25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袁某某提交公司设立材料办理公司设立事项,设立材料中有石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公司监事一栏中,且标注石某某的职位是监事。同时,在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监事任职文件中均有石女士是公司监事的内容。
随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审查,石女士从未将身份信息交由该公司的人,且并不认识该公司的人。所以,昆区法院认为该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害石女士姓名权的行为,并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监事变更登记的申请,且根据石女士的赔偿请求,昆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石女士1000元。
法官表示,姓名权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姓名权也是绝对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