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北方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白丹)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零部件后组装气枪,与好友一起持枪打野兔,被公安机关查获,最终被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刑。
张某和曹某是赤峰市人,二人有着相同的爱好,都喜欢登山游玩,还喜欢打野兔、野鸡等等。一天,张某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了一些枪支的视频,接着发现网上还有售卖枪支零部件的地方,张某就点击了这些网站,并购买了一些气枪零部件。买回来后张某就开始自己研究组装气枪,当组装上后赶紧把这把枪拿到曹某家,俩人就在曹某家的院子里试打了几次,觉得打得不太准,就把这把枪放在曹某家。接着张某又买了一把更高级的枪,还带着这把枪与曹某等几个朋友一起还去打了几只野兔子。
不久,张某的另一个好友得知他有一把性能不错的气枪,就和张某商量愿意出1000元买这把枪。张某觉得既然自己会组装,就这把枪卖了。之后张某又以同样的方法在网上购买了气枪零部件组装了第三把气枪,并且放在了曹某家。尽管曹某把枪藏得很隐蔽,但仍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收缴了枪支。直到这时,张某还振振有词地坚称自己买的只是气枪,不是枪。最终,张某和曹某分别被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储存枪支罪被判处刑罚。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董立贺: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构成犯罪。本案中的张某从网上购买气枪零部件组装了三支气枪,经鉴定,其中两把气枪被认定为枪支,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张明的好友曹某,明知张某非法购买枪支仍帮助其储存,曹某的行则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因为枪支犯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处罚相对较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