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解裕涛)11月19日,记者从包头昆区交警事故中队了解到,10月24日凌晨5时发生昆区的撞死环卫工事故认定已经结束,环卫工人无责,肇事司机为醉酒逃逸,此案已刑事立案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月24日凌晨5时许,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与阿吉奈交叉口向西70米处,发生一起环卫工被撞身亡的交通事故。事发现场,环卫工人受伤倒在地上并大量出血,一辆白色小车停在路中车内空无一人。接到报警后,昆区交管大队事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协助120急救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环卫工人因头部伤势过重,于9时许死亡。
昆区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苏锟调查发现,该号牌车辆驾驶员苏某(男),24岁,包头市昆区人,民警锁定苏某并与苏某母亲取得联系。
8时许,犯罪嫌疑人苏某来到昆区交管大队主动投案自首,在专案民警对肇事司机的审讯时发现,苏某身上仍然酒味儿浓重,对其酒精检测,酒精检测值为199mg/100ml。
据介绍,苏某与几个朋友在酒吧中喝酒,喝到凌晨4点多准备回家,虽然同行的朋友劝他不要开车,但并未劝阻成功,苏某执意开车回家。5时,当他开车行驶到团结大街与阿吉奈交叉口时,将正在清扫马路的50岁环卫工人张某(男)撞倒。随后,他下车将张某扶起后,丢下汽车和受伤的张某自行离去。5时30分,另一名环卫工人发现受伤的张某,立刻报警并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
苏锟介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涉及饮酒后、醉酒或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