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解裕涛 )11月21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包头市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考务股民警窦某某(已退休)涉嫌受贿罪。该案系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成立后首例调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该案由青山区法院院长呼德担任审判长,主持案件审理;青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尚震字担任公诉人。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显示:该案第一被告人窦某某,系包头市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考务股民警,2014年4月退休;第二被告人吕某(女)系包头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被告人白某某系包头市某公证处事业编制科员、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股东。2012年至2013年8月间,窦某某担任考官,负责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证科目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工作,他利用职务便利,由吕某和白某某出面联系需要通过科二、科三考试的请托人,收取2000至2600元数额不等的好处费,为请托人通过考试后,三人对收取的好处费进行分配。三名被告人共收受他人贿赂款126400元,案发后,窦某某向侦查机关主动上缴7万元赃款。
法院认为,窦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白某某、吕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吕某、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名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诉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