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ATM机加装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窃取他人银行卡资料信息及密码,然后伺机盗窃银行卡内钱财,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日前,海南区人民法院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这是我市首次判决此类案件。
2017年8月,被告人贾某某、袁某某相约在乌海市境内,在银行ATM机上安装“卡口复制器”和“摄像头”,当他人把银行卡插进装了卡口复制器的卡槽后,该卡的信息就会被记录在读卡器中,而摄像头就会拍下取款人输入的密码,通过这种方式,窃取了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及密码。二人相互配合,先后在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工商银行的ATM室作案,共窃取他人11张银行卡信息,并致受害人白某等人的银行卡内存款于境外被支取,造成受害人数万元的人民币损失。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表现为以秘密手段(包括窥探、拍摄、复印、破解及高科技等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信用卡信息资料是行为人伪造信用卡进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基础资料。因此,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属于信用卡犯罪的上游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在此,法官提醒:银行部门应在ATM机处张贴警示通告及相关宣传资料,提高
群众的识别能力;广大市民在使用ATM机进行存取款操作时,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警惕是否有多余的摄像头或可疑的提示贴条,如发现ATM机插卡口有异常,应告知银行保卫部门或者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