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乌兰察布市生态宜居县城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乌兰察布市于近日制定并印发了《乌兰察布市创建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坚持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分类实施、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明确各旗县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到2017年底,10个旗县市全部创建成为生态宜居县城达标旗县,其中3个以上旗县创建成为生态宜居县城先进、示范旗县;到2018年底,5个以上旗县创建成为生态宜居县城先进、示范旗县;到2019年底,7个以上旗县创建成为生态宜居县城先进、示范旗县;到2020年底,10旗县市全部创建成为生态宜居县城先进、示范旗县。
《方案》指出,生态宜居县城考评按百分制并分三个等级评定,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县城评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县;考核成绩80分以上的县城评为先进旗县;考核成绩70分以上的县城为达标旗县。每年对全市县城考评一次并每三年复查一次。评定生态宜居县城示范县需必备期限到2030年城镇总体规划并严格执行,自治区园林县城,完成出入口综合整治,有综合管理执法队伍。
《方案》明确,考评内容及主要内容应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城镇风貌、加快产城融合发展,实施城乡规划展览馆、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园林绿化、环卫处理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城市亮化、住宅小区更新改造等建设工程,各旗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突出特色、创新方法机制,不断增强各旗县市区城镇发展活力,推进我市县城建设再上新台阶。
《方案》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