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4月6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新规定及亮点。
适用人群: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根据《实施办法》,在城乡统筹方面,将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进行了统一,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供养内容、经办服务等方面,均不再区分城乡,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积极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在实施适度分类保障方面,在提出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供养标准的同时,实行分类制定标准,并提高统筹层级,明确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自治区政府审定、公布。
此外,在关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方面,明确提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在供养形式上,提出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明确提出到2020年底前,确保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60%以上可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据了解,《实施办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出一些新规定:
一是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二是规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对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5%,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是照料护理人员配置比例,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置照料护理人员。
四是对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作了明确,丧葬费用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结算,最高每人3000元,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机构从救助供养生活费中支出。分散供养人员从旗县区民政部门购买照料护理特困人员服务的经费中支出,支付给直接办理丧葬事宜的基层组织或个人。
五是明确了资金保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的运转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水电取暖费等)不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的30%,足额纳入市和旗县区财政预算。
同时,《实施办法》对首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予以研究和解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亮点体现在城乡统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施适度分类保障、关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几个方面。
据了解,目前,呼和浩特市有特困人员6618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5978人,其中,集中供养718人,分散供养5260人。保障标准为:集中供养9672元/年人;分散供养6760元/年人。城镇“三无”对象640人。(稿源:综合《北方新报》、《内蒙古日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