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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4”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破获 传销组织“善心汇”在我省注册会员近万人

    时间:2017-08-03 19: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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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朵海平 摄影报道) 8月3日,西宁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局“7.24”(“善心汇”)专案侦办情况及揭露“善心汇”传销犯罪真相。

      近日,西宁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在省公安厅协调指导以及局属各相关部门、各分县局的协作配合下,破获了“7.24”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3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明等人在广东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此后,张某明等人以“善心汇”公司为运营中心,先后在海南、云南等地注册、投资关联公司20余家,对外宣称该公司涉及文化、投资、餐饮、农林、旅游等行业。

      2015年8月26日,“善心汇”公司在互联网注册www.shanxinhui.com等多个网站域名。2016年7月起,租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器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

      2016年5月28日起,“善心汇”公司及张某明等人以宣扬“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打着探索构建“新经济生态模式”、“推动国家精准扶贫”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落地”的旗号,肆意歪曲国家大政方针、扶贫政策,曲解政治、经济概念,炮制出“善心汇”新型网络传销骗局,通过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以“布施”和推荐他人加入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拉人头”方式发展会员,大肆进行传销犯罪活动,进而骗取巨额财物。

      传销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顽固性、隐秘性、欺骗性、蒙蔽性、蛊惑性和煽动性,可称之为“经济邪教”。参与传销的,既是受害者也是加害者。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明设计的善心汇“新经济生态系统”中,参与者向推荐人购买1颗“善种子”(每颗300元),即可在“善心汇”系统激活一个账号,然后参与到“静态”和“动态”模式两个系统。“静态”模式下,会员在系统平台内先打款捐助其他会员,这种行为被称为“布施”,然后系统平台会安排其他会员对已“布施”会员进行所谓的捐助,这种行为被称为“受助”。根据汇款金额的多少,系统分为“特困、贫困、小康、富人、德善、大德”六个社区,金额从1000元到1000万元不等,其中以“布施”金额3000元居多。“动态”模式,即参与者推荐他人加入“善心汇”,即可获得系统独有的跳级制推荐奖,即拿到第一层下线“布施”金额的6%、第三层下线“布施”金额的4%、第五层下线“布施”金额2%的提成,所获提成50%可以提现,另50%则在平台内存为“善金币”,可用于在“善心汇”公司设立的“慧尚商品城”消费。“善心汇”成员除了通过上述“静态”模式、“动态”模式取得收益外,还可以在缴纳5-18万元不等的金额后,晋升为“功德主”、“服务中心会员”,以4.5折至8折价格向公司购买“善种子”和“善心币”,再以原价或相应折扣价售卖给下线会员,从中赚取差价。

      张某明等人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申请加入的会员要购买“善种子”、“善心币”、缴纳账户“解冻费”、会员升级等所有费用,这些款项绝大部分由会员直接打款至张某明的多个个人账户,用于其个人及骨干成员挥霍。为广泛吸纳会员,更多吸收资金,“善心汇”组织采用投资数额小却返利高的形式,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善心汇”组织在没有支撑高额收益的实体产业和正常盈利情况下,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吸收资金,其用来支付的回报及奖励实际是由源源不断参与人的本金来维系,最终势必入不敷出导致资金链断裂,结局必定面临崩盘,注册会员注定血本无归。截至今年6月1日,“善心汇”公司共有内地及港澳台地区注册会员526余万名,已投入资金会员395余万名,资金受损人员230余万名,资金缺口达92亿余元。我省参与“善心汇”会员9291人,西宁市4650人。目前西宁市公安局已抓获“善心汇”传销犯罪组织骨干人员24人,其中刑事拘留23人,取保候审1人,因在网络发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1人。

      近年来,传销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策划、组织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近年来使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平台越来越普遍,各种APP、共享朋友圈等层出不穷,广大市民要提高自身防骗意识,不要轻信所谓一夜暴富、不劳而获,在家就能赚大钱、在消费中赚钱等谎言,不被高利所诱惑,提高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西宁市公安局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善心汇”传销犯罪活动,依法追究首要骨干成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发布煽动信息、蛊惑不明真相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时敦促参与“善心汇”传销犯罪的骨干成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新闻链接:

    1、2016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中明确指出,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认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2、刑法条款:(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的;(2)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层次在3级以上的。本条所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人,以及其他在传销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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