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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发布2016五大版权查办案件 原来这些行为都是侵权

    时间:2017-04-10 20:21:37

    来源:齐鲁网

    作者:侯洪强 张洪波

    一、山东淄博“4·08”侵犯著作权案

    2016年5月该案被全国扫黄办和国家版权局列为挂牌督办案件。2015年3月,淄博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称张店区天乐园商场后院有人贩售大量盗版及淫秽光盘。该局迅速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商场后院有一处仓库具有重大涉案嫌疑。2015年4月8日,淄博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联合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成立“4·08”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于当日下午对该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权复制光盘两万余张。经鉴定,侵权盗版音像制品共计28000余张,淫秽光碟共计876张。因侵权制品数量已达到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刑事立案查处。公安部门经过摸排侦查,于2016年1月6日,将畏罪潜逃的巩某夫妇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2016年11月7日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店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巩某夫妇在淄博市张店区天乐园商场柜台及仓库向魏某等人销售盗版影碟和淫秽影碟,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6余万元。

    2016年12月6日,张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等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巩某芹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巩某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山东潍坊王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15年11月该案被国家版权局列为挂牌督办案件。2014年2月12日,山东省公安厅向潍坊市公安局通报了张银合《张博士医考红宝书临床执业含助理》一书被盗版销售的线索后,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及时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通过互联网络侦控,初步确认王某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嫌疑。2月18日,专案组到王某家中进行调查,在其住处现场查获各类疑似盗版书籍共计10213本,其中《张博士医考红宝书》四卷共计2280本。依据相关规定,专案组决定,由潍坊市公安局立案并对相关物证进行查封(扣押)。通过审讯,王翠翠供述其经营网络书店销售盗版书籍以及光盘的违法行为。

    2016年2月23日,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217、218条之规定,分别判处王翠翠、秦祥文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4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2740元及涉案侵权盗版出版物。

    三、山东菏泽4.13侵犯著作权案

    2015年11月该案被国家版权局列为挂牌督办案件。2015年4月13日,根据举报,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某印务有限公司涉嫌盗印非法出版物依法立案进行调查。联合牡丹区公安经侦大队,成立了“4.13”专案组。涉案书籍《说明与检测》共20750册等,案情重大。专案组通过资金调查、物流查询、话单分析等侦查手段,多次奔赴河南等省调查取证。

    2016年10月12日,牡丹区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依据《刑法》第217条,对“4·13侵犯著作权案”进行宣判。某印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四、山东德州张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6年3月7日,德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一微信用户将电影片上传至其持有的百度云盘账户,通过微信收取红包获取收益方式,向消费者持有的百度云盘账户共享影片。经德州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对该微信号技术排查确定当事人信息,2016年6月17日,德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张某涉嫌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6年7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张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五、青岛某公司侵犯卡通形象著作权案

    2016年7月27日,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青岛市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销售各类卡通形象手办制品,经现场询问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不能提供所经营卡通形象经营授权,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制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非法复制、销售卡通形象制品,严重侵犯了权利人合法权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2016年8月18日,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收该公司非法复制经营的各类侵权制品,并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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