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5月20日讯 日前,一辆轿车与一位行人发生碰撞,行人受伤被紧急送医后无力承担治疗费用。青岛开发区公安交警部门协调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伤者办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但由于伤者身体恢复状况一直不理想,后期再次进行了手术治疗,青岛开发区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政策为其二次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累计救助金额10万元。
2月17日19时25分许,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昆仑山路南路山孚日水公交站附近,一辆小轿车与行人薛某(女,55岁)发生碰撞,薛某受伤被紧急送往黄岛区中医医院抢救。
后民警了解到,伤者薛某被医院确诊为腰椎骨折、多发性骨盆骨折、股骨干骨折、胫腓骨骨折等多处骨折,伤情较重。据了解,薛某单身一人,也无子女,而且上有老人需要赡养,无力承担抢救、手术费用。了解到伤者的伤情以及家庭情况后,救助民警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介入,救助办民警积极行动、主动服务,联系其亲属详细讲解救助基金政策,为薛某办理救助基金申请相关手续,3月11日薛某亲属提交了申请。
3月12日,经过警医快速有效联动,办案民警督促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了医院抢救费用18000元,救助基金通过审核按照规定为伤者垫付了医院抢救费用83606.73元,使薛某伤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后期,由于薛某身体恢复状况不太理想,于4月20日再次进行了手术,累计已花费近28万元。4月28日,薛某亲属联系民警询问是否还可以办理救助基金,民警了解情况后,告知其救助基金最高可以申请10万元,因第一次已经垫付83606.73元,本次可申请最高金额不超过16393.27元。因此次手术时间距离事故发生之日超过了30个工作日,民警帮助其开具了情况说明,积极协调帮助她二次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5月6日,救助基金通过审核按照规定再次为薛某垫付了医院抢救费用16393.27元。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机动车 “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不能得到及时救助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减少因交通事故后未得到及时救助而造成的受害人死亡、残疾及病程的延长。发生事故后,有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况的,危及生命急需抢救治疗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这是一种应急性救助基金,当这种紧急情况消失或已得到相关赔偿后,事故责任方应及时返还垫付的费用,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环救助使用,帮助更多伤者。通讯员 潘志强 杨臻 信网记者 岳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