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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拿大鹅”事件引关注 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时间:2022-03-20 09:22:46

    来源:信网

    作者:

    原标题:“加拿大鹅”事件引关注 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本报记者  赵 丽

    本报实习生 杨轶男

    近期,有关“加拿大鹅”的维权事件备受关注。

    今年10月,上海消费者贾女士花11400元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商标绣错、缝线粗糙,甚至还有刺鼻异味。贾女士次日向商家讨要说法时,先是遭到“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的推脱,后来又被要求出具质量检测证明。最后,在上海市消保委和全国众多媒体的多重监督之下,贾女士在一个月之后才退货成功。

    类似的“霸王条款”一再出现,让消费者诟病不已。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但是诸如“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收费”“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规定,仍然时常出现在生活中。

    “我就用快递寄些紫菜,非要让我多付1元钱保价,否则就不予承运,这不就是‘霸王条款’吗?”采访中,福建福州市民雷明(化名)说起近日他给朋友寄紫菜时的遭遇,颇为气愤。最后,为了尽快将物品寄出,雷明只得“被迫”付了这1元钱。

    湖南郴州市民唐天宇(化名)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去年冬天,唐天宇和朋友吃完晚饭后去KTV唱歌,顺便把尚未喝完的啤酒、饮料也打包带了过去,但服务员看到他们饮用后立即冲进包房,强令唐天宇将啤酒饮料放置前台,理由是“本店不允许自带酒水”。

    “这不就是变相强迫我们购买KTV的酒水吗?后来因为口渴,我们不得不花了56元购买KTV的饮用水。”唐天宇说。

    “‘霸王条款’的特点是,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或店堂告示、告知、通知等推卸或免除责任,并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目前,“霸王条款”存在于各行各业,比如在一些店铺会以通知、告知、宣传单、告示牌等形式设置“霸王条款”,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交易规则或用户协议中也存在不少“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就是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陈音江说,格式条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若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排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就可以视为“霸王条款”,其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然而,因为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使得这些“霸王条款”大行其道。“现实中,部分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在交易发生前已经给予提示,或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自认倒霉。其实这类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由于部分消费者并不了解,误认为这些条款具备法律效力,从而放弃维权,客观上会纵容商家肆意妄为。”陈音江说。

    多名受访者也表示,因为整个维权过程较为漫长,维权成本太高,十分消耗精力,所以一般遇到“霸王条款”也不会去维权,只能默默忍受。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景明分析认为,因为“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而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不能修改,只能选择接受或离开,没有第三种选择。消费者在无奈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被动接受对方强加给自己的不合理条款。

    “如下载应用软件时出现的格式条款,不仅篇幅较长,行文也晦涩难懂,此时消费者只能点击同意,如不同意,则无法使用软件,这就相当于消费者接受了条款中所有不公平规定,已经遭受到‘霸王条款’的侵害。”吴景明说,经营者设置“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很低,即便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其受到的惩罚也较轻,这是“霸王条款”横行的主要原因。

    陈音江建议,监管部门须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责令改正,并依法惩处。同时,消费者在遇到“霸王条款”时,应该及时站出来说“不”,敢于维权。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消费者作为相对弱势方,可以主张“霸王条款”内容无效或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无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向消协寻求帮助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霸王条款’侵犯的是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如果侵权较为严重,又针对不特定主体,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吴景明说。

    吴景明认为,我国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已经比较健全,特别是民法典生效后,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执法和司法。对于不法商人利用格式条款进行“霸王交易”的行为,要通过严格执法和司法进行打击,使消费者免受“霸王条款”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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